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买食品时,大家通常都会看一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买家用电器时,你留心过生产日期吗?南京的李某精心挑选了一台家用空调,买回家安装时却发现新买的空调是 3 年前生产的。他越想越糟心,在找商家协商无果后,李某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更换新机。12 月 9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
新买的空调竟为 3 年前生产的 " 库存机 "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 年 6 月 9 日,李某从某电器公司订购了一台售价为 15990 元的空调。他用代金券消费 4690 元,实际给付现金 11300 元。2019 年 11 月 12 日,电器公司安排人员上门为李某安装空调,李某支付预埋管线费、安装费。
安装时李某发现空调的制造日期为 2016 年 7 月,随后立即到电器公司门店交涉沟通,要求更换一台同型号的空调新机。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某电器公司诉至秦淮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器公司更换新机、承担更换新机发生费用。
李某认为,对于空调这类更新迭代飞快的家用电器类产品,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重点关注和购买的依据。某电器公司在销售空调时并没有告知他送货安装的是 " 库存机 ",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某电器公司认为,两方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且空调已经交付,并在李某的确认下安装,所有信息均是公开的。
未告知生产日期是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成焦点
主审法官王小娣说:" 本案中,某电器公司并没有告知李某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他购买时已近 3 年,虽然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心理来说,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而被告作为销售者,在向原告销售距其购买时已达 3 年期限的产品时,也负有告知的义务。"
王小娣说:" 虽然在原告购买时国家并没有颁布有关空调的强制性安全使用年限标准,但其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及家庭使用电器,仍应具有合理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有可能存在引发电器短路进而引起火灾、爆炸等风险。且空调出厂后即便存放未启用,长时间库存亦存在各种外界环境因素作用影响下,发生电路板线路老化、漏电等一系列潜在危害的可能性。被告向原告销售生产日期为 2016 年 7 月的空调,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法院判决:更换新机并为原告免费安装
法院考虑到空调生产、运输、销售、安装等环节对时间的需求,及原告购买时间与安装时间等延长,对于原告主张的新机生产日期结合一般消费习惯及心理期待,酌定为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生产的产品。但因被告为原告更换新机时需要拆除原机、安装新机,且拆装责任的产生在于被告,故被告应免费为原告提供拆装机服务。
秦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电器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为李某更换同型号空调一台(生产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且某电器公司更换上述新机时需免费负责为原告拆除原机并安装新机。
法官王小娣表示,消费者对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家用电器都有合理的安全使用期限,超期使用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销售者送货及上门安装时应当关注所送货品的生产日期,如果生产日期远早于购买日期且未明确告知并取得消费者同意,使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缩短,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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