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无锡 2021-01-07
只收钱不发货?这样的“内部员工”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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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无处不在

购买鞋子、衣服也要小心

不能被低价迷惑了双眼

让骗子从中获利

让我们从一个案例中来了解此类案件

案情简介

2018 年 11 月至 12 月间,被告人俞某对外谎称其本人系某体育用品公司员工,可以低价购买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的鞋子、衣服,骗得被害人预先支付钱款。

为了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俞某还利用其本人的其他微信号冒充该公司领导与被害人联系,向被害人推销所谓的低价品牌鞋子、衣服,以及与被害人商谈发货事宜。

被告人俞某采用上述诈骗手法

共骗得朱某某、张某某、周某等 8 人

预先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 12178 元

收到钱款后,被告人俞某为了安抚被害人,向被害人交付了少部分鞋子、衣服,其余价值共计人民币 8945 元的鞋子、衣服均未交付。期间,被告人俞某还谎称可以帮忙代办汽车保险,骗得周某的钱款人民币 3100 元。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被告人俞某在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被告人俞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其不符合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量刑建议,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俞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切勿在网上与陌生人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发生资金交易,尤其应避免先付费用给对方。交易过程中,应注意记录、保存与对方相关的详细信息如联系方式、网络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一旦遇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ND

供稿单位:滨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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