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19 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未成年人在蹦床活动时意外受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酌定由被告经营方对丽丽(化名)承担 20% 赔偿责任。同日,为让各方对民法典 " 自甘风险 " 规则有更加清晰的认识,该院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广东法院发出的首份司法建议书。
案情显示,2019 年 8 月,12 岁女孩丽丽在家长陪同下,前往香洲区某室内蹦床公园游玩。活动过程中,丽丽在蹦床原地连续蹦跳 5 次后前空翻失败,背部接触蹦床后反弹,左膝盖撞击左眼受伤。经住院治疗鉴定,其左眼视物出现重影且上转受限,构成十级伤残。丽丽监护人将经营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15 万余元。
原告认为,根据经营方关于 1.4 米以下儿童必须家长陪同的要求,监护人基于丽丽身高 1.6 米而选择不进入活动区域陪同。在事前,经营方未询问丽丽是否首次游玩,未安排必要的热身运动,亦未安排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的情况下,导致丽丽摔至伤残。期间,经营方始终没有安排人员在旁巡视,也未对未成年人做出危险系数较高的动作及时制止。据此,要求经营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被告经营方则认为,原告监护人在办理会员卡时已签署入园安全须知,并确保活动设施的质量安全。同时,被告作为专业经营蹦床乐园的经营者,在活动场地和周围均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孩子配备了防滑袜,且在显著位置张贴了安全须知、在电视屏幕反复播放告知风险视频,提醒 " 禁止做高难度动作、否则后果自负 " 等安全警示。被告认为,丽丽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受伤,应 " 自甘风险 ",被告不应承担受伤的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非其他参与者造成的受伤
不适用 " 自甘风险 " 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法庭调查和法官实地勘验的情况来看,经营方已在相当程度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从视频监控画面来看,在原告受伤前半分钟,隔壁蹦床位置有两名年纪相仿人员在做前空翻动作,其中一人还穿着学生校服,但监控画面里并没看到有工作人员巡视,也没人上前制止。
原告作为年仅 12 岁的孩子,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极易作出模仿他人动作的不当行为,而被告作为经营者,除了告知参与人员防范风险外,还应配备专职人员在蹦床区域巡逻监管,负责落实安全须知内容中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指出,本案因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16 条,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但是,原告受伤并非因其他活动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故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第 1176 条第一款 " 自甘风险 " 规则,而应按照该条第二款适用民法典第 1198 条,审查被告是否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事件主因是原告违反安全守则擅自进行危险动作,而被告虽已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但在现场监督管理上存在失当,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大小,判决被告承担 20% 赔偿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广东首份司法建议书
香洲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代敏告诉新快报记者,此案反映了部分消费者和经营者在 " 自甘风险 " 方面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误区。为此,香洲法院作出判决的同时,向珠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安全教育、警示和管理工作力度,引导经营者在 " 自甘风险 " 规则下切实履行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
司法建议提出,蹦床项目正日益成为未成年人流行的娱乐项目之一,但由于该项目具有一定风险,又未列入高危性体育项目目录,缺乏相应的行业监管,容易引发民事纠纷。为此,香洲法院指出,应进一步明确管理规范和活动安全提示,减少参与者因不熟悉固有风险而受伤的可能,切忌因 " 自甘风险 " 规则而放松安全管理。同时,要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活动安全提示的不当行为。
采写:新快报见习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林晔晗 苏倩雯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