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1-01-22
深晚报道|全国首例!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受行政监管措施股价下跌提起诉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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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金融法庭就朱某诉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这是全国首例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仅受行政监管措施处理而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此前,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均以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等为前置条件。

2018 年 3 月,深圳证监局对中航三鑫公司及其部分高管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为中航三鑫公司在发布年度报告时存在对预测数据审慎性不足等问题,要求中航三鑫公司进行整改。2019 年 6 月,投资者朱某以中航三鑫公司受上述处理导致股价下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及相关高管赔偿其经济损失。

中航三鑫公司则认为,根据 200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要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其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受理后亦应驳回起诉。

深圳金融法庭认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民事权益,是其一项基本权利。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该《规定》第六条关于当事人提出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五)项为 " 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条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范围,根据原告朱某提交的诉状及相关材料,该案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存在不予登记立案的禁止性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先后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7 月 23 日颁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相关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受理不再以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为前提,充分表明深圳金融法庭的裁判思路符合最高法院倡导的进一步强化对投资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司法理念。

经依法开庭审理,并依法调取中航三鑫公司的年度报告及相关数据,深圳金融法庭认为中航三鑫公司的违规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重大性程度,涉案股票的价格下跌是受同期大盘走势和公司重组失败的利空等多个因素影响所致。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朱某投资损失与中航三鑫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朱某的损失系证券投资市场正常风险所致。故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朱某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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