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尤其是大理岩、陶瓷土、水泥用灰岩等非金属矿产具有一定优势。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不惜铤而走险盗采矿产资源,损害国家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保护,震慑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全市形成 "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的氛围,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近期通报一起矿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甘某杰经村委同意,联系刘某生(挖机驾驶员)在张渚镇东龙村老虎山上取部分路料用于村民房屋翻建后回填场地。在实施过程中,甘某杰找到正在取路料的刘某生,让其卖几车石料并会给予好处,刘某生表示同意。2020 年 4 月 9 日至 4 月 11 日,甘某杰伙同邹某共装运 6 车石料运输至新街街道归径某石灰窑厂销售,其中两车于 4 月 11 日被张渚派出所发现查扣。其余 4 车销售共计 190.4 吨,价格为每吨 65 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 12376 元。
案件处理情况
甘某杰、邹某、刘某生的行为,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宜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开采;
2. 对甘某杰、邹某、刘某生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矿产资源并外运销售的行为作出警告;
3. 没收甘某杰、邹某违法销售所得人民币 12376 元,并处违法所得 50% 的罚款(人民币 6188 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 18564 元。
法律知识提醒
为保护矿产资源,宜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严格执行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但仍有极少数人认为从 " 自家山头 "" 自家土地 " 采石采矿后进行销售牟利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该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本案中的甘某杰、邹某、刘某生就是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用机械设备在张渚镇东龙村老虎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并外运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小编带你了解相关法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 以下的罚款。
来源:无锡自然资源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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