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为了保障特殊群体的居住权设立的房屋,具有公共性、福利性和保障性。可南京的管某租住公租房期间,另行购置了商品房和 20 多万元的轿车,且拒不搬出公租房,不仅如此,他还一纸诉状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告上法庭。2021 年 1 月 25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买房买车还不肯搬出公租房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08 年,管某家庭经审核批准承租公租房。2017 年、2018 年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向管某作出责令退出公租房的决定,且多次以书面形式告知管某,管某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签收。但管某不服,甚至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管某诉称,2019 年 9 月,儿子小管与林某离婚,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与车辆是林某所有,并不是管某家庭财产收入。小管月收入 2800 元,家庭生活依旧困难,仍符合承租公租房的条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则称,2012 年 8 月,林某与小管登记结婚。2016 年 2 月,林某名下新登记住房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016 年 12 月,小管购置市值 20 多万元的轿车一辆。根据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价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管某家庭享有住房保障期间的家庭财产情况发生变化,超出市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法院这么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管和林某 2016 年购买建筑面积为 91.12 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记在林某名下,2016 年购买的汽车登记在小管名下。市房改办多次向管某家庭发出通知,管某向市房改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也作出了答复,保障了管某的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 年至 2018 年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为管某家庭预留了充足的准备时间,程序合法且符合比例原则。
法院判决驳回管某的诉讼请求。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 年 9 月 1 日,二审判决生效。
法官:让应保者受保障,不应保者及时退出
管某家庭为何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案件一审法官骆菊杰表示,获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改善,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条件的,应依法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相关规定,市房改办在对管某家庭进行 2016 年年审时发现,管某儿子名下有一辆市值 20 多万元的机动车,明显不符合市政府办公厅 91 号文件中认定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认定管某家庭不再属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取消其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骆菊杰法官表示,该案通过司法裁判,规制公租房乱象,畅通退出机制,让应保者受保障,不应保者及时退出,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维护公租房制度功能;强调如实申报义务,引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同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建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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