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2-03
和公司私了后又要求工伤赔偿,法院: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洁 记者 张晓培)近年来,工伤致伤致残屡见不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处理方式也各异。有些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达成私了协议后还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依法支持了劳动者的部分工伤赔偿请求。

2017 年 8 月,59 岁的黄先生被公司派遣到外地从事铺路工作。工作中,因给装载机挂钢丝绳不慎被勒伤,造成左手环指单指完全离断。在当地医院,黄先生接受了手指再植术等治疗,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出院时,医院建议黄先生定期复查,必要时需进一步治疗。

受伤后的黄先生无法从事相关工作,为尽快拿到拖欠工资,其与公司达成了私了协议。2017 年 12 月,黄先生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只要结清拖欠的工资,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若日后反悔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后公司支付黄先生工资 1.3 万余元。

2018 年,黄先生向公司主张伤残补助金等权利未果。随后,又申请工伤认定。经相关部门认定黄先生构成工伤,构成十级伤残。

2020 年 4 月,黄先生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随后,黄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的伤情已构成工伤十级伤残,而公司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黄先生支付工伤赔偿费用。黄先生在作出《承诺》时,尚未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尚未评定,公司仅仅支付医疗费,其获得的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黄先生作出的《承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黄先生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方式行使了对《承诺》的撤销权,其主张权利的期间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以《承诺》为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按照《江苏省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标准,泉山法院判决支持了黄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八千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一万七千余元。因起诉时黄先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驳回了其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