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ZAKER兰州 2021-02-04
兰州市公布十类高发劳动争议案例(六)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常常因种种问题产生纠纷,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如何维权?用人单位如何规范用人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你遇到的问题适用于哪些法律法规?近日,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了十类高发的劳动争议案例,对于劳动者在求职、就职、离职等期间,产生的常见纠纷为大家以案说法、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有助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案例六: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事实清楚,为何企业的除名处理会被撤销

代某于 2001 年 7 月通过招聘的方式到 A 公司业务部工作。2003 年,A 公司以工作期间存在账目不清问题将代某举报至人民检察院。2003 年至 2005 年期间,代某一直在配合检察院接受调查。自 2005 年底代某再未到 A 公司工作,A 公司也未向代某支付过工资。2006 年 12 月 14 日,A 公司经公司职代联席会审议通过,以代某旷工超过规定期限为由,于次日作出了《关于对代某予以除名的决定》,该《除名决定》作出后,A 公司只在其公司公告栏内予以公示。2019 年 8 月,代某在去 A 公司办事时,方知自己已被除名。2020 年 5 月,代某以 A 公司未将《除名决定》送达至本人为由,将 A 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 A 公司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代某的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撤销了 A 公司对代某作出的《除名决定》。

时隔十数年,代某主张撤销 A 公司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虽然 A 公司作出《除名决定》是在 2006 年 12 月,但是代某是在 2019 年 8 月才得知自己已被 A 公司除名一事。故代某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故其仲裁时效应从 2019 年 8 月开始起算。《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原劳办发〔1995〕179 号,以下简称《复函》)的规定:" 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接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末用,直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可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书面送达处理决定是处理员工的法定程序,也是其应尽的义务。本案中,代某违反了 A 公司的劳动制度,A 公司对其作出的除名处理并无不当,但 A 公司在除名决定作出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该决定依法送达给代某,仅在公司公告栏内予以公示,未按照上述规定将《除名决定》送达代某本人,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也侵犯了代某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A 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是无效的,故依法裁决撤销 A 公司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事实清楚,为何企业的除名处理会被撤销?归根结底,此案用人单位的败诉是其忽略程序而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 一 )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二 )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三 )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通知劳动者或者有通知但无法举证的,则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劳动者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其正当权益将无法予以维护。本案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 A 公司对代某的除名决定是对的。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编辑丨费勇玮

责任编辑丨石雨涵

值班主任丨刘宇玮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