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小菊 记者 柴军虎)男子在工地上正常施工,一旁作业的吊车突然碰到高压线导致其触电身亡。男子亲属与工地老板达成协议,赔偿各项损失 110 多万元。随后,工地老板将吊车司机、吊车投保的 3 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8 年 8 月,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雨污分流工程。后来,该建筑公司又将工程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了工地老板张某,并自行租用了吊车,雇佣李某等人施工。
2018 年 9 月 9 日下午,吊车司机在现场操作吊车施工时,不慎碰到了吊车上方的高压线,致使下方接触主吊绳的李某触电身亡。
安监及公安等部门联合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吊车司机缺乏特定工作环境下的实际操作经验,致使李某触电身亡,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与工地老板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赔偿李某亲属各项损失合计 110 多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全部处理完毕。
张某按约支付款项后,便将吊车司机、吊车投保交强险的宁波保险公司、吊车投保的巢湖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吊车投保人综合保险的徐州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连带返还赔偿款 110 多万元。
宁波保险公司和巢湖商业险公司均认为,本次事故认定为工地安全事故,并非交通事故,因此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死亡发生在受雇期间,工地老板张某作为雇主在赔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的第三人即吊车司机追偿。由于吊车司机操作的吊车发生事故时处于吊装作业状态,并未处于通行状态,属于工地安全事故,不应当由宁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应当由巢湖商业险公司和吊车投保人徐州保险公司按照保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损失为 50 余万元。韦某应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即 40 余万元,由巢湖保险公司负担 38 万余元,由徐州保险公司负担 2 万余元;工地老板张某和建筑公司各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即 5 万余元。
承办法官说,虽然工地老板张某支付了赔偿款 110 多万元,这是张某的自愿行为,不能约束其他赔偿义务人,于是法院判令各赔偿义务人在自身的责任限额内向工地老板张某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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