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02-08
广东首例!适用民法典审判“冷冻胚胎”返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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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胚胎含有 DNA 遗传物质,具有生命属性,不是民法上的一般物,在医疗服务合同目的落空后,当事夫妇主张医院返还冷冻保存的胚胎,是否存在潜在的伦理和法律风险?法院将如何判决?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冷冻胚胎返还案,判决医院向当事夫妇返还两枚冷冻胚胎。据介绍,该案是广东首例适用民法典处理的冷冻胚胎返还案。

要求医院返还胚胎遭拒

新快报记者从越秀法院获悉,马先生与刘女士于 2013 年登记结婚。2016 年 4 月、5 月,刘女士在广州市某医院实施采卵手术,医院为马先生、刘女士成功配型两枚胚胎,并以冷冻技术保存。现刘女士龄逾 50 岁,已无生育能力,无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2021 年 1 月 4 日,马先生、刘女士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夫妇表示,其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而两枚冷冻胚胎对两人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故主张解除与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存协议,并要求医院返还两枚冷冻胚胎。医院答辩称,院方确实储藏保管了原告提供的冷冻胚胎,但由于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法律和伦理风险,故医院无权答应或者拒绝原告的要求,请求法院根据法律和政策予以综合评判后作出判决。

2021 年 1 月 20 日,越秀法院对该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一审宣判,判决支持马先生、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解除两原告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向两原告返还两枚冷冻胚胎。

法官说法:

原告夫妇是胚胎的权利人

越秀法院经办法官欧阳福生称,两枚冷冻胚胎是刘女士的卵子和马先生的精子结合而产生的,含有两原告的 DNA 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两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两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原告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原告刘女士无生育能力,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两枚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欧阳福生指出,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两原告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王涵 梁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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