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 张瑾)出租屋内煤气爆炸,租客全身被大面积烧伤,花费 42 万元治疗费,但房东并不认识被烧伤的女孩 ……2019 年 5 月 10 日晚,南京市鼓楼区一小区内的某出租屋发生爆炸。这让房主老陈夫妇慌了神,自家的屋子怎么爆炸了?受伤的租客也不认识。原来是此前的租客王龙违背合同内条约又把房子租出去,做起了 " 二房东 "。出院后,意外受伤的租客将燃气公司、房东、二房东等人均告上法庭索赔。谁该为这件事担责?2021 年 2 月 22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
【房东约定不得转租,租客擅自转租给一对情侣】
老陈夫妇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18 年 9 月,他们将这间 55.77 平米大、两室一厅的房子租给了王龙。合同中约定这套房居住人数须在两人以内,租赁期限内,王龙不得转租给他人。然而,2019 年初,王龙将其中一间屋子,转租给小史。而小史在入住一个月后,将当时的女友帆帆也带回来住。这一切,房东老陈并不知晓。
因小区要进行统一的天然气管道改造, 2019 年 4 月,老陈与燃气公司签订合同,并购买天然气灶具。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 点左右,老陈便带着工作人员上门安装天然气灶具。此时老陈和王龙均在家中。当着两人的面,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将王龙自己租赁的液化气钢瓶软管剪断,拆下原有灶具,安装新气灶具。
【女孩回家做饭发生爆炸,全身大面积烧伤】
新灶具安装完毕后,老陈便将放置在阳台上的、原本属于自己的液化气钢瓶拖下楼处理,而王龙租赁的液化气钢瓶依然留在厨房的橱柜中。当日上午 11 时左右,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天然气试、通气,此时老陈正在屋内。
设施验收情况合格后,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让老陈签署验收通气工作单,工作单上安全提示一栏明确标明:" 工单反面用户须知请您详细了解,贵府表后设施未经我公司验收合格,严禁擅自开阀用气 ",工作单反面《用户须知》第三条载明:" 燃气用户不得在装有燃气管道的房间同时使用或存放液化气钢瓶 "。然而,王龙自己租赁的液化气钢瓶仍在案涉房屋厨房橱柜内。这意味着,在这间 55 平方米的房子内,燃气管道和液化气钢瓶同时存在。
当晚 9 点左右,租客小史的女友帆帆回到家中,打开灶具开关准备做饭,随后发生爆炸。入院后,帆帆被诊断为全身大面积火焰烧伤、烧伤休克、呼吸道烧伤、癫痫等。2019 年 7 月 9 日,帆帆出院,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创面定期换药等。此次就诊帆帆共花费医疗费 42 万余元。
2019 年 6 月 7 日,南京市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屋内厨房灶台处,起火原因为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激发能源引发爆燃。
【一审,判房东承担 10% 的责任】
出院后,帆帆将燃气公司、老陈夫妇和二房东王龙一同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承租人,王龙在安装天然气灶具和老陈处理自己的液化气钢瓶时均在场,他应当知晓一户不能有两种气源存在,但并未及时将自己租赁的液化气钢瓶一起处理,仍放置在已安装天然气灶具的厨房橱柜中。在天然气灶具安装完毕后,也没有对自己租赁的液化气钢瓶的气源开关进行检查。同时,王龙也没有及时告知史某和帆帆天然气灶具安装事宜,应当承担 25% 的责任,赔偿帆帆 11 万余元。
法院认为,老陈夫妇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保障案涉房屋处于安全稳定且可居住状态的义务。老陈全程参与了天然气灶具安装及通气过程,在明知一户不能有两种气源存在而王龙租赁的液化气钢瓶仍放置在厨房橱柜内的情况下,应当将王龙租赁的液化气钢瓶移置安全区域;在最终离开房屋且屋内无人的情况下,亦应将天然气总阀关闭以防危险发生,应当承担 10% 的责任,赔偿帆帆 4 万余元。
而帆帆,在房屋内已居住了约四个月,对于房屋内居住环境的改变如燃气管道安装、灶具换新等情况也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需对自身损失承担 5% 的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事发时的实际状况等因素,酌定燃气公司对帆帆的各项损失承担 60% 的责任,赔偿帆帆 27 万余元。
【二审改判,房主无须担责】
对于一审判决,老陈夫妇并不认可,他们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自家房子在这次事故中受损,帆帆受伤,是因王龙未及时告知他们燃气已经改造。并且王龙违反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擅自将房间转租给小史。老陈夫妇既不知屋内还有另外两人居住,自然也无法尽到通知的义务。其次,在燃气安装完毕,老陈服务已经按照要求将属于自己的煤气罐搬离出租屋,并要求王龙赶紧处理掉他的煤气罐。王龙不光未及时处理煤气罐,也未将煤气罐移至其他地方,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影响。对于帆帆的受伤,他们不存在过错。因此,他们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认为,老陈提前通知王龙天然气灶具安装及通气事宜,安装当天王龙也在现场,知道室内不能同时存有两种气源,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王龙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隐瞒户主擅自转租,致使老陈夫妇不知有史某、帆帆租住的事实,因此老陈夫妇并无告知史某、帆帆天然气安装的注意义务,也无法告知。本次事故,老陈夫妇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事发时的实际状况等因素,酌定燃气公司对帆帆的各项损失承担 60% 的责任,王龙对帆帆的各项损失承担 30% 的责任 , 其余损失由帆帆自行承担。老陈夫妇和史某不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燃气公司赔偿给帆帆 27 万余元,王龙赔偿给帆帆 13 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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