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源头管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现予以公告,请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及时将机动车交售至报废汽车公司并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的,兰州新区交警大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强制注销,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承担。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 葛强
编辑 | 张亚君
责任编辑 | 安周霜
值班主任 | 郭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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