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张某入职后因一些手续没办,导致公司没能及时替他办理社保。一天,张某在上班途中受伤,花了不少医药费的他无法报销。着急的张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想让公司来承担损失。这种情形下,谁应该来担责?2021 年 2 月 24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
据悉,2020 年 5 月,张某入职某公司。但是他入职后,没有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这导致公司没能替张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张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后受伤,于当日进入医院治疗,共支付医药费 2 万多元。经人社局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金额为 2 万元左右。
张某认为,因为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社保,导致自己花费的医药费无法及时报销,公司应该承担因未交纳社保导致的损失。而某公司认为,没有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的原因是张某本人怠于提供相应手续,故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原因而免除。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赔偿职工的相应损失。如职工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积极敦促职工履行配合义务,否则应及时采取解除劳动关系等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发生。
法院认为,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原因而免除。某公司没有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导致张某的部分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某公司应赔偿张某的该部分损失。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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