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03-01
女子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赔付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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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区首例因骑行共享单车受伤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法院判决,被告 A 保险公司应向原告尹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 36 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女子骑共享单车获赠骑行意外险

2018 年 4 月,江门市蓬江区尹女士通过支付宝扫码解锁某共享单车时获赠骑行意外险,尹女士驾驶该单车行驶至蓬江区某路段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尹女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尹女士和汽车车主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悉,该骑行意外险是支付宝平台为某共享单车投保的骑行意外险,A 保险公司是承保人,保障责任为自扫码开锁时起至到达目的地时止,保障额度为意外伤残 50 万元、意外医疗 5000 元。

事后,根据鉴定机构认定尹女士因本次事故导致伤残等级为一个七级、两个十级,尹女士向 A 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A 保险公司赔付尹女士意外伤残保险金(含医疗费)38 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鉴定意见的参照标准及蓬江法院管辖权

案件审理中,A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鉴定意见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为人身伤残鉴定标准而出具的鉴定结果,不符合 A 保险公司与支付宝平台签订的《骑行无忧保障投保协议》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为标准,A 保险公司依约无须按照鉴定意见所计算出的伤残赔偿金进行赔付。

蓬江法院一审认为,《骑行无忧保障投保协议》及其附件是 A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 "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的约定,属于免除该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而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对人体损害致伤的统一鉴定标准,故鉴定机构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对尹女士的损伤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A 保险公司还向蓬江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骑行无忧保障投保协议》约定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蓬江法院认为由于该共享单车是在全国各地大量使用,因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保险事故导致骑行人的损失千差万别,A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通过《骑行无忧保障投保协议》将管辖法院约定至 A 保险公司(被告)住所地法院,此举极大地增加了被保险人即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相应也极大地减轻甚至免除了 A 保险公司的责任,而骑行人并无参与签订《协议》,A 保险公司在骑行人的整个骑行过程中对此亦完全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骑行人注意。因此,该管辖约定对尹女士不产生约束力,对本案不适用,蓬江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驳回 A 保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蓬江法院审理。

最终,蓬江法院一审判决 A 保险公司应向尹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 36 万余元,该保险公司不服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后江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蓬江法院一审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市民:在骑行共享单车时,切记勿要违规操作共享单车,骑行时需遵守交通法规;同时如果骑共享单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保存单车并对现场拍照取证等,以便后续索赔。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通讯员 梁洁喜 刘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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