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洁 记者 张晓培)3 月 4 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发布会。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这些婚姻家庭纠纷的典型案例,涉及婚姻纠纷、抚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等方面,引导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权。
案例一
同居生活三年未领证感情破裂,男方要彩礼未获支持
2017 年,吴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底二人同居共同生活。2019 年 3 月,双方在父母同意和亲友的祝福下按照民俗举行了婚礼。2020 年,吴、李二人感情破裂,女方李某提出结束同居关系,男方吴某多次打电话要求李某退还彩礼被拒。吴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当时结婚时的彩礼 9 万余元。
女方李某辩称,举行婚礼前,吴某及家人给了 5 万元,用于婚礼、购置婚礼物品。由于双方无固定收入和职业,生活期间需要父母的资助,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沟通,女方向男方返还 5600 元和项链,双方对共同生活近三年的账目已经结清。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与李某举行婚礼时,吴某先后向李某通过当场给付、手机转账方式支付见面礼、彩礼等 9 万元,后李某根据风俗返还给吴某 5000 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因生活支出向吴某转账 4 万余元,并在同居生活期间进行了必要的生活开支。2020 年 8 月,双方发生矛盾后,男方吴某多次发信息给李某,双方沟通一致意见为女方返还项链和 5600 元后,之间不再有瓜葛。后李某向吴某转账 56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李二人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近三年,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对同居生活期间进行了生活开支。双方经沟通一致后已经做出女方返还 5600 元后不再有关系的约定。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婚约财产纠纷已经处理完毕,故对于吴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离婚后父亲未尽抚养责任,法院:孩子归母亲抚养
魏某、陈某于 2009 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子陈小某。2011 年 9 月,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小某随父亲陈某生活,抚养费由陈某负担至陈小某年满 18 周岁时止。
离婚后,陈某并未让陈小某随其生活,且不支付任何抚养费。母亲魏某一直将陈小某带在身边精心照顾。考虑到父亲不尽抚养责任,为保护陈小某的利益,母亲魏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陈小某由自己直接抚养。
该案审理过程中,父亲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对该案进行缺席判决。法官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双方离婚时虽然约定儿子陈小某归陈某抚养,但离婚后陈小某一直随母亲生活,且征询陈小某意见,其表示仍愿意继续跟随母亲生活。综合分析魏某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陈小某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在男方拒不到庭应诉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变更由母亲直接抚养,既维护孩子的成长权利,也保护了女方的抚养权。
关于抚养费问题,综合考虑本地的生活水平、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孩子的实际需要,法院酌定陈某每月支付陈小某抚养费 1000 元。关于孩子的探望问题,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确保父母子女感情交流、并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为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陈某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
案例三
离婚后单亲母亲养娃主张提升抚养费,法院:支持
2018 年 1 月,郑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郑小某跟随父亲生活,女方李某每月支付 800 元抚养费至孩子 18 岁。2019 年 2 月,双方签订 " 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约定女儿郑小某随母亲李某生活,父亲郑某每月支付 1200 元抚养费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随着孩子越来越大,需要参加辅导班和兴趣班等教育费用,单亲妈妈李某觉得压力太大,独自养育孩子力不从心,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郑某将抚养费增加至 2400 元 / 月,同时请求判令郑某支付目前拖欠的抚养费、教育费共 3 万余元。
法庭上,父亲郑某辩称,李某给孩子报辅导班并未经过自己的同意。报课外辅导和兴趣班应在孩子同意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和经济能力承受的范围内予以考虑,要求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官称,现实生活中,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导致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 " 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就孩子抚养费、课外辅导等教育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履行。法院支持单亲妈妈李某的诉请,要求男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教育费一半,不仅保护了孩子的成长权益,也减轻了单亲妈妈的抚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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