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深圳着力推动总部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3 月 8 日,深圳市司法局对外发布消息称,《深圳市总部办公用房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已由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实施,此举将规范和优化总部企业产业空间供给与监管模式,为企业提质增效,是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又一制度性创新。
近年来,深圳市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持续贡献法治力量,在纾解企业发展空间问题上不断出 " 奇招 "" 实招 ",陆续出台了《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等涉及总部企业引入和发展的改革政策,分别从优化审批程序、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优化监管效率和模式、降低营商成本等方面,鼓励和支持实体企业在深圳获得全方位的产业发展空间。
2020 年,深圳市司法局修改完善了《深圳市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并经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由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实施。
另外,深圳市司法局还组织完成了全市近百家总部项目企业的产业发展履约核查,摸清全市总部企业发展状况,起草了相关核查报告并对产业发展情况和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在新型总部企业用房模式上,深圳市司法局紧密围绕深圳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展开创新探索,以服务全市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制度性创新为抓手,广泛开展调研,持续深入了解总部企业在全市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统筹把握总部企业在全市发展的产业空间需求,针对《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 经市政府确定,为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总部企业提供总部办公用房的企业 " 情形,通过征集意见、建议,反复论证推演测算,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总部办公用房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下称 " 标准文本 ")。
经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会议审议通过,2021 年 2 月 10 日由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实施。标准文本由政府方、总部办公用房运营方即平台企业、总部办公用房使用方即总部企业及其实控人四方签订,由政府方制定总部办公用房的入驻和退出条件,由平台企业通过总部项目遴选拿地建设并向总部企业供应总部办公用房,总部用房企业及其实控人根据自身产业发展空间需求租用或购买总部办公用房并作出产值规模和形成地方财力等经济贡献承诺。
简言之,政府管 " 首尾 ",制定进入和退出条件;平台企业管中端,负责搞好总部办公用房供应并对总部企业及其实控人进行履约核查;总部企业及其实控人负责一心一意谋划产业发展,付出较小经济成本,快速获取产业发展空间,逐步逐年兑现经济贡献承诺。
据深圳市司法局介绍,此次推出的标准文本具有三大亮点:一是大胆假设小心论证,创新监管模式。与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不同,《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情形下,总部用地由经深圳市政府确定的企业取得并完成总部办公用房建设,由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总部企业通过租赁或者购买形式使用总部办公用房。此情形下,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等经济贡献均来自总部办公用房的使用主体即总部办公用房企业,而非拿地建房的平台企业,因而本情形下的产业监管对象为总部办公用房企业。
基于此,考虑到总部办公用房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产业发展阶段,与独立拿地(联合拿地)的头部型总部企业差异较大,其获取总部办公用房主要通过租赁或购买方式,获取的政府扶持主要来自租房或者购置总部办公用房优惠,对其产业发展监管既要考虑该类型总部企业的产业发展阶段和特点,又必须与总部项目的产业发展监管区别开来。
对总部办公用房企业的监管,尤其在产业监管模式设计上,基于总部办公用房企业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总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或《总部办公用房买卖合同》均为民事合同,深圳市司法局大胆创新,总部用房监管协议拟由政府方(甲方)、平台企业(乙方)、总部用房企业(丙方)、总部用房企业的实控人(丁方)四方签署,改变以往由政府方履行产业发展监管只能,转变为由平台企业以民事协议约定的方式实现去行政化的产业发展监管。
二是区分总部用房形式,分类分梯度设置用房主体权利义务。标准文本结合租赁、购买两种用房形式,在总部用房企业经济贡献指标承诺值、承诺期、权利限制、履约考核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方面赋予平台企业充分的自主决定权。以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的,以总部企业所得优惠作为违约责任上限,分梯度设置违约责任,分为限期整改 - 收取违约金 - 解除租赁合同或回购总部办公用房。
三是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最大程度服务企业发展。标准文本在总部用房企业退出并由平台企业回购总部办公用房的情形下,对总部办公用房的回购价格、回购程序、转移登记的办理时限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增强了回购程序的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与《实施办法》《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政府有关总部政策规定以及标准文本既有条款不冲突的前提下,总部办公用房总部项目的牵头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添有关个性化的条款,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
深圳市司法局为总部办公用房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制定标准文本,是总部企业产业空间供给与监管模式的创新,既强化了服务型政府建设,又是落实放管服的生动实践。新模式为平台企业扩权赋能,更为重要的是能够通过违约责任的有效追究,倒逼总部用房企业认真履行产业发展监管要求,以有效监管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新模式改变了总部办公用房企业既要应对不同政府行政部门监管又要配合平台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局面,主要由平台企业依据标准文本进行日常管理,为总部办公用房企业降低沟通成本,提高经营效率。此举填补了总部经济发展模式中产业发展监管的制度空白,又为总部企业发展总部经济提供合规示范文本,是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又一制度性创新。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司新宣 钟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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