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常法宣 记者 刘国庆)在网上买了一件 T 恤后,消费者顾某发现衣服上的吊牌价竟然比自己购买的价格还低。为此,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3 · 15" 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常州市中级法院发布了该起典型案例。
2020 年 3 月 15 日,顾某在某网店购买了一款零售价显示为 1090 元的橙色 T 恤。这件 T 恤的页面价格为 763 元,顾某使用了 50 元优惠减价券后,最终以 713 元购买了该 T 恤。后商家予以运输发货,货物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 18:34 被签收。
2020 年 3 月 17 日,顾某在购物网站聊天平台与店员进行沟通并反映了收到货物吊牌价为 436 元且与实际购买价不一致的情况。
因多次交涉未果,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网店页面上 1090 元的划线价格并非原价,但商家并未否认此为吊牌价。顾某除了对该商品的品牌、性能、参数、外观等因素进行权衡外,基于对商家所称的优惠价格幅度和价格保障的信任,其最终以 713 元的价格完成购买行为。
但当顾某实际收到商品后,发现吊牌价竟然显示为 436 元,不仅远远低于划线价,甚至还低于购买价,故可认定商家在同一交易场所,对同一商品同时使用两种吊牌价,存在故意抬高商品价格,再通过减价促销的虚构行为,导致顾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达成交易。
此外,对比商家在诉讼中提供的吊牌与顾某收到的上衣吊牌,除了价格不同外,字体及其大小、色差、行间距等均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商家上诉提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顾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已经提供了聊天记录、购买清单、物流收货记录等证明其收货事实。
庭审中,商家还提出,顾某收到的衣服上的吊牌是否被更换,因此要求顾某提供收到快递时拆包装的全过程视频做为证据,否则不予认可吊牌的真实性。对此,法院认为,商家的这个 " 应当就拆包全程视频或委托公证 " 的要求,并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行为模式。鉴于商家在顾某提交初步证据后,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以证明货物并非其销售和寄发,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判决支持顾某要求商家退一赔三之请求。
据了解,案件审理中,被告方甚至提出顾某是否 " 职业打假人 "。法院也对此进行了调查了解,顾某是一家企业高管,其较真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拿到几千元的赔偿,主要目的也在于给商家一个警示。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介绍,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一些商家为了利益常常会欺骗消费者,特别是在促销活动中,商家标注的价格不仅体现优惠本身,还传递出优惠幅度的信息,虚假标注价格足以使消费者对优惠幅度产生错误认识而产生购买意向。即使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在查看以往交易记录并对同类产品进行价格比对方面具有便捷性,亦不能因此减轻销售者标注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而加重消费者对商品价格标注真实性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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