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3 · 15" 前夕,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审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蓬江区某通讯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从被告处购买的手机属非正品机 ( 翻新机 ) 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赔三共计 5196 元获法院支持。
2019 年 7 月,原告在被告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院士路某商城的华为销售柜台,以信用卡支付 1299 元的方式向被告购买华为荣耀 7X 黑色手机一部,当时被告出具质量保证单,标明手机编码、价格。2019 年 11 月初,手机出现触摸屏失灵故障。次日,经华为客户服务中心(江门店)检测并出具《华为终端服务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手机机身颜色和系统对照不一致,无原厂封标,非正品。双方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向江门市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被告回复消委会,否认该手机为其销售,消委会协调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蓬江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被告返还购机价款 1299 元,并增加赔偿购机价款的三倍及相应的维权费用给原告。
采写:新快报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董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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