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沅芹 记者 严君臣)2020 年 1 月初,南通一名网约车司机被追尾,随后车子被送去维修。为了索要停运期间的损失,这名网约车司机将对方告上了法庭。但对方却认为,疫情期间本来就实行封闭管理,网约车也没有生意可做,哪来的损失?那么,这笔损失究竟该怎么算?3 月 16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相关案件。
2020 年 1 月 7 日,毛某开车外出时,和陈某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只有车辆受损。事故后,车辆送去维修,随后陈某去取车,并支付了维修费 51500 元。
车修好了,问题却没有完全解决。原来,陈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被撞的车辆平日里用于经营网约车服务。为索赔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陈某委托了公估公司对停运损失进行了评估,停运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7 日至同年 5 月 18 日,共计 133 天,每日净利润为 305.49 元,营运损失合计 40630.17 元。为获赔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陈某将毛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毛某及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 51500 元并没有异议,但对停运损失却不认可,认为 2020 年初是疫情期间,2 月期间尤为严重。陈某作为网约车司机,不能出行,也没有客源,所以不存在停运损失;而且车辆 3 月 8 日就修好了,已经可以去取车,但陈某直到 5 月 28 日才取车,此期间的停运损失应该由陈某自己承担。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是依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但事故发生在 2020 年 1 月,车辆停运发生在 2020 年 1 月至 5 月,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对网约车行业产生了影响,但是此期间是否存在停运损失应当视各地疫情情况、管控政策而定。根据南通市政府发布的公告,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 年 1 月 26 日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期间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但并未宣布停止网约车服务,网约车仍可正常接单,故此期间应当计入停运期间。但原告拖延取车造成的损失系因自身行为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应由被告赔偿。
关于停运损失标准的认定,法院认为,2020 年 1 月全国疫情暴发,原告的停运发生在疫情期间,网约车收入必然受到影响,如果完全按照事故前 2 个月的净利润计算停运损失标准有违公平原则。最终,法院参照南通市统计局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布的《2020 年一季度南通市经济运行情况》,根据交通运输业收入下降 15.5% 的实际情况,认定原告一季度内的停运损失,应当按照事故前 2 月平均净利润的 84.5% 计算,为每日 258.14 元。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所致车辆损失 51500 元及停运损失 15746.54 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