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广州的小陈在某天发现手中的银行卡被盗刷 800 余元,虽经银行客服提醒,但在各种迟疑之下没有挂失。三天后,银行卡竟被连续七次在多家商铺刷卡消费 5700 多元。为此,小陈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合计 6500 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首次盗刷,银行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使得客户银行卡被盗刷,应负损失的 80% 责任;而在后续的七次盗刷中,小陈在银行履行提醒义务的情况下仍不办理挂失业务,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盗刷发生后持卡人未挂失
据了解,小陈有一张银行借记卡,平时作为工资卡使用。2018 年 12 月 25 日,小陈收到手机短信通知,称其借记卡刚消费了 800 余元。小陈当即致电银行客服了解情况,银行客服建议挂失并尽快报警。不过,小陈认为工资卡挂失麻烦,卡内余额不多,且所失金额较小,担心公安机关不受理,因此没有采纳客服的建议。之后,小陈还通过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使用该银行卡进行线上交易,并通过该银行卡收取工资。然而就在三天后,小陈再次收到消费通知短信,显示该卡一连在多家店铺进行七次消费,共计 5700 余元。
小陈当即向银行客服申请办理银行卡永久挂失,其后向派出所报警。因与银行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小陈向荔湾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卡银行赔偿损失 6500 余元及交通费。小陈认为,该银行卡的密码除他自己知道外,外人不可能知道也不存在外泄,怀疑是其到银行打印流水时银行不小心泄露了卡的信息和密码。
对此,银行方表示银行卡首次无故消费时,客服已明确提醒卡内资金存在风险,建议立即挂失账户,但其并未采纳建议,而是在案发十天后才报警。小陈在明知银行卡存在交易风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且不能证明案发时持有银行卡,也不能证明存在多次盗刷交易即涉案多次交易是通过银行卡介质进行。此外,小陈曾多次通过电商平台或网络金融平台操作网络贷款业务和分期业务,日常账户交易习惯一定程度增加了自身资金安全风险,而且还绑定了多个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这些交易渠道并非银行提供,存在交易安全隐患。
法院:首次盗刷发生后银行已履行告知义务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涉案交易是否为盗刷交易。12 月 25 日第一笔交易发生后,小陈即致电银行客服反映情况,12 月 28 日七笔交易发生后,致电银行客服办理挂失并其后报警,可以推定涉案交易并非小陈或其授权发生的正常交易,即涉案交易应为盗刷。至于交易是否需要银行卡介质抑或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线上交易,小陈作为持卡人所能尽到的举证责任是提供相关交易的银行流水,余下举证责任应由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承担。现银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交易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线上交易,故采信小陈关于涉案交易是由他人持与小陈借记卡相同卡号的伪卡进行的主张。
争议焦点之二,银行是否应对小陈被盗取的款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 12 月 25 日发生的交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小陈的行为造成借记卡密码泄露或被窃取,而银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银行卡介质,导致银行卡遭克隆、伪卡交易支付成功,银行应对小陈的损失承担 80% 的主要责任,小陈承担损失的 20%。对于 12 月 28 日发生的交易。因 12 月 25 日交易发生后,银行已向小陈发送短信,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建议小陈办理挂失,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若小陈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又或在明知账户存在资金风险的情况下不再增加账户内的资金,该银行卡便无法在 12 月 28 日被成功盗刷,故小陈应对当日发生的 7 笔交易所产生的损失 5700 余元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荔湾法院遂判决银行向小陈支付 680 余元,驳回小陈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双方均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荔法宣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