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结张海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一案,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列席支持起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光明法院首宗涉未成年人变更监护人案件。
2012 年 2 月,张丽在上海打工期间生下儿子东东,随后将孩子带回深圳交由东东外公张海抚养。此后,在长达九年的时间里,张丽未履行任何抚养、教育义务,也未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今年,东东已年满九周岁。由于法定监护人张丽常年不在深圳,张海无法为东东申请小学学位,东东的受教育权受到严重侵害。为充分保护东东的合法权益,张海向光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张丽对东东的监护权,变更自己作为东东的监护人。
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
张丽在产下东东后从未对其进行抚养、教育,且常年不与东东共同居住,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东东从小受外公张海的抚养和照料,且张海有固定居所及稳定合法收入,由张海对东东进行监护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东东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后,光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张丽对东东的监护权,变更监护人为张海。
承办法官表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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