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自媒体平台针对自媒体账号设下门槛,以条款形式规定 " 余额大于等于 100 元才可申请提现 "?日前,一账号运营者因无法取出账户余额 65.01 元,将平台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法院判定相关条款无效。不过,因该运营者的文章涉及抄袭,法院依据平台关于原创问题的约定,判定平台方有权不向作者发放余额。
账户余额 65.01 元无法取出
广州互联网法院披露的案情显示,大鱼号平台是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阿里公司)旗下内容创作平台,为平台用户提供账号注册、认证、审核、内容上传、发布等操作的信息内容存储、分发服务,平台会以文章内广告的展示量计算最终收益,并为作者提供相应金额的分润收益。
2018 年 2 月起,林小华在大鱼号平台上运营自媒体账号,在先后完成 2 次提现后,账户余额为 65.01 元。然而,由于大鱼号平台在收益提现环节设置了 " 余额大于等于 100 元才可申请提现 " 的门槛,导致林小华账户内的金额无法提现。
林小华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 余额大于等于 100 元才可申请提现 " 为无效条款,并向其支付未结算账户余额 65.01 元。
天津阿里公司辩称,双方已就 " 余额大于等于 100 元才可申请提现 " 的规则达成有效约定,该规则没有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合同真实有效。且由于林小华存在搬运、抄袭他人文章的行为,大鱼号平台有权根据《大鱼号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收回其分润权限、不再支付其账号内余额。
相关条款被判无效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确认 " 累计收益大于等于 100 元方可申请结算提现,如累计收益不足 100 元的,您可待达到 100 元后再申请结算提现 " 内容无效;同时,确认《大鱼号平台收益结算服务协议》中," 结算的前置条件:当使用者的应结算费用多于人民币 100 元整 " 内容无效。
法院指出,关于大鱼号平台是否应当向林小华支付其账号中 65.01 元的收益余款的问题。林小华确认其曾在平台发布过非原创文章,且未举证证明相关文章已获合法授权,违反了平台关于原创及知识产权授权问题的约定,天津阿里公司有权不再向林小华发放其账户内的 65.01 元收益余款。
该案后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
广州互联网法院主审法官段莉琼指出,在网络信息服务中,互联网平台多采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建立平台管理模式和规则,对于节省网络交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优化网络平台治理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平台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退出,无法与互联网平台就协议内容进行差异化协商,传统个别磋商范式下的合同自由、意思自治面临挑战。因此,司法应当更加关注互联网平台利用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不合理扩张自身权利、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等现象,一方面要有效发挥格式条款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及时矫正平台与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失衡。
本案中,大鱼号平台是自媒体内容创作、分发平台,平台用户作为内容创作者,依托平台发布形式多样、内容新颖、创意多元的数字作品,从而获得收益。根据案涉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有关创作收益计算、支付、提现等约定就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大鱼号平台 " 余额大于等于 100 元才可申请提现 " 的条款是平台为了行使自治管理权而设置的规定,在已设置了提现时间及频次标准后,再叠加限制提现金额标准,且未向用户提供注销账号后的提现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补偿方式,单方面降低了平台应尽的向用户支付收益的责任,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
采写 : 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吴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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