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4-06
男子酒后在餐馆的鱼塘溺亡,家属起诉餐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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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 一名男子酒后到餐馆的鱼塘钓鱼,不幸溺亡。事后家属将餐馆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 20% 的责任。江苏镇江丹徒法院审理后,不支持家属的诉请。家属二审上诉后,镇江中院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乡菜馆是一家农家菜馆,经营餐饮,不含垂钓项目。2019 年 10 月,沈某在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2019 年 10 月 23 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同一天下午 2 点左右,沈某到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之后沈某准备在南乡菜馆的鱼塘中钓鱼,便询问菜馆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殷某向其提供了鱼竿,沈某便自行在鱼塘钓鱼。不幸的是,沈某在鱼塘中溺水身亡。

根据公安机关法医勘验,排除他杀。死者沈某的近亲属卞某、沈小某认为,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因此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1099200 元,要求南乡菜馆承担 20%,即 219840 元。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涉案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死者沈某在该鱼塘中进行钓鱼,南乡菜馆并未收取相应费用,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鱼塘钓鱼人员的安全。另外死者沈某并非在南乡菜馆处饮酒,南乡菜馆也不具有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因死者沈某系在南乡菜馆处进行餐饮消费,并非在南乡菜馆鱼塘中钓鱼消费,卞某、沈某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在涉及 " 安全保障义务 " 纠纷的处理中,容易出现过分同情弱者的倾向。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对该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过分苛求。其评判标准,应当以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该场所不致受到侵害为准。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 " 理性人 ",对于自身抉择带来的可预见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通讯员 陈敏 葛荣贵 李宏敏 现代快报+/ZAKER 南京记者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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