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报道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被告人陈建军等三人分别获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10 万元至 3 万元不等。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新罪名,本案为该刑法修正案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后的东莞首宗判例。
形成恶势力团伙,三人被判催收非法债务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 年至 2019 年期间,四川男子陈建军、曾亚平、王某 ( 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厚街镇共同出资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在放贷时先收取砍头息,每月再按借款金额的 5%-8% 收取高额利息。
期间,为追讨高额利息,陈建军纠集四川老乡曾亚平(男)、李小凤(男)等人时分时合,多次以威胁、跟贴、骚扰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陈建军为纠集者,曾亚平、李小凤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 年 9 月 4 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寮步镇抓获陈建军、在东莞市厚街镇抓获曾亚平。同年 11 月 10 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南充市抓获李小凤。案发后,被害人张先生等人对陈建军等被告人的行为均予以谅解。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军、曾亚平、李小凤等人结伙使用威胁、恐吓、跟踪贴靠、骚扰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三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使用威胁、恐吓、跟踪贴靠、骚扰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恶势力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其中被告人陈建军为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曾亚平、李小凤为恶势力团伙的成员。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建军是纠集者、指使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惩处;被告人曾亚平是协助者、被告人李小凤受陈建军雇用和指使,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军、曾亚平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催收非法债务罪均认罪认罚,且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亦予以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被告人陈建军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曾亚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李小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追缴陈建军、曾亚平等人名下账户中被冻结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鞋厂老板多次被胁迫高息还钱
2016 年 3 月,在东莞市厚街镇经营鞋材加工厂的张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建军借高利贷 10 万元(月息 7%)。在扣除三个月砍头息 21000 元后,张先生实际收到 79000 元。
2016 年 6 月,张先生还了 5 万元本金后,每月还需支付陈建军 3500 元利息。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因张先生无法按时支付高额利息,陈建军便纠集李小凤等人,多次开车到张先生的工厂,使用骚扰、纠缠、跟贴等手段,直到逼迫张先生筹钱支付当月利息后才离开,影响工厂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018 年 1 月 30 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因张先生无法按时支付高额利息,陈建军便打电话将张先生叫到东莞市厚街镇月畔湾的办公点。10 时许,张先生到达后,陈建军、曾亚平等人便威胁恐吓张先生在办公点筹到钱支付利息才能离开,并强行扣押了张先生一辆别克小汽车的车钥匙,陈建军指使李小凤等人在旁看管。
同日 16 时许,因张先生无法筹到钱,陈建军又开车将张先生带到其工厂,并指派李小凤在厂内继续看管张先生,逼迫其在工厂内打电话筹钱。
直到次日 18 时许,张先生的一个朋友打电话向陈建军求情后,陈建军才通知李小凤让张先生离开工厂。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