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4 月 13 日至 4 月 14 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及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 年 5 月和 2016 年 11 月,被告人欧年宝在扬州市江都区和无锡市新吴区先后注册设立扬州宝缘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简称 " 宝缘公司 ")、江苏联宝订单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 " 联宝公司 "),并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两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欧亚明担任两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资金、后台数据、审核确认发放返利工作。
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没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实际投资的情况下,先后以 " 宝缘公司 "" 联宝公司 " 名义,以年化收益率 20% 至 45% 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以 " 消费返利 "" 寄存代售 " 等为名,通过媒体、广告、推介会、讲师授课、发放印刷品、演唱会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将集资款绝大部分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高额返利、参与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人员的高额奖励、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购置豪华汽车、房产等用途,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损失。经审计,自 2014 年 10 月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共向 73290 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 157.599 亿余元,共造成 59162 名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人民币 61.034 亿余元。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2021 年 1 月 29 日,因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所在地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扬州中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中止审理。同年 3 月 25 日,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扬州中院依法恢复案件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及欧年宝的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充分发表了意见,欧年宝、欧亚明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市人大代表、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及部分集资参与人代表等旁听了庭审。
来源: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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