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4-20
卖房16年后反悔了,法院:行,但要赔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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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蒋小云 曾凡平 记者 严君臣)家住江苏如东的陈某,在 2004 年将自己的楼房卖给了其他村的金某。但在过了 16 年后,陈某反悔并想收回房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之前的买卖协议无效,结果被买家反诉了。4 月 20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后判决合同无效,但卖家陈某除了退还房款和附加物折价款之外,还要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11 万余元。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据介绍,2004 年,家住如东的陈某和金某签订了一份 " 房屋买卖协议 "。陈某把自己的楼房以 28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金某。金某按约交付了购房款,陈某也将楼房一幢及附属用房(两间厨房、一间厕所)交付给了金某。住在这栋楼里时,金某还对楼房及附属用房进行了修缮。

然而,在已经买卖房屋的 16 年后,陈某认为之前签的 " 房屋买卖协议 " 违反了国家土地法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这份协议无效,要求金某返还房屋。

金某说,当初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陈某没有告诉他房屋不能出售,还邀请村干部作为见证人。过去 16 年后,陈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这种行为毫无诚信,金某认为对方应当赔偿自己的信赖利益经济损失。经评估,该屋重置成新价值总价为 255000 元,房屋装修添附价值为 56747 元,并提起反诉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 28000 元;并支付其购房后对该房屋添附的费用 56747 元;按照该房屋现有评估价的 80% 赔偿其损失 158310.4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金某不是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损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陈某应当返还金某购房款 28000 元,金某应当返还陈某案涉楼房及附属用房。金某对楼房及附属用房的添附由陈某给予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款参照评估报告为 56747 元。

此外,案涉房屋的价值相较十六年之前,现在已大幅度增值。金某因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案涉房产,房产的增值部分因而转归陈某享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但本案中出卖方陈某过错程度较大,所以陈某应当赔偿金某损失,酌定陈某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金某返还楼房一幢及附属用房,陈某返还金某购房款 28000 元、给付添附物折价款 56747 元、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118666 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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