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4-22
让故意侵权者付出代价!江苏高院发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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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新商标法修订后第一例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额的案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较高赔偿额案例 ……4 月 22 日,江苏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 2020 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据了解,2020 年江苏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案件 50 多件。

新商标法修订后国内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案,法院判赔 5000 多万元

江苏高院有关人士称,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确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为基数,在法定倍数范围内酌定损害赔偿额。在确定具体惩罚倍数时,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

据了解,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先后成立于 2010 年 3 月、2010 年 8 月。2011 年 11 月,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 " 小米生活 " 商标。小米科技公司提出异议,2015 年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炊具、热水器、电压力锅等。2018 年 " 小米生活 " 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商评委)以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裁定宣告无效;2019 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中山奔腾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提供的数份公证书显示,2016 年起,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独领公司)在其制造的电磁炉、电饭煲等被控侵权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 " 小米生活 " 标识。数家电商平台的涉案 23 家店铺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以 23 家店铺中商品的评论数量作为销售量,乘以商品单价,计算出以上店铺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总金额为 76153888.8 元。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认为," 小米 " 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在市场上已经属于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等共同实施了侵犯 " 小米 " 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在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与 " 小米 " 品牌近似的配色、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将中山奔腾公司等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及合理支出 414198 元。

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等辩称:在中山奔腾公司 2011 年 11 月 23 日申请注册 " 小米生活 " 前," 小米 " 商标不具有知名度,不可能达到驰名的程度,不应适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其广告宣传、包装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完全不一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从未作虚假宣传;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要求其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414198 元,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在电商平台网站及中山奔腾公司官方网站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中国商标法修订后第一例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额的案例,也是适用惩罚性制度确定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该案判决全面分析、阐述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量因素和计算方法,针对侵权人在多领域刻意模仿 " 小米 " 驰名商标,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侵权数额巨大、侵权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在计算被告获利额的基础上,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情节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 3 倍惩罚幅度,最终全额支持了权利人 5000 万元及 40 余万元合理支出的赔偿诉求,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恶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法院确定 300 多万赔偿额

据了解,海南鹰航航空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航公司)受海口椰乡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乡缘公司)委托提供灌装椰子汁的加工服务。2017 年 4 月,海南省定安县工商局经调查认定,鹰航公司为椰乡缘公司罐装的椰子汁属于擅自使用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并对椰乡缘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之后,椰乡缘公司继续委托鹰航公司灌装的椰子汁产品,虽对外包装进行了调整,但椰树公司认为仍属于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椰树公司在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客隆公司)经营的超市中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 320 万元。

该案历经苏州中院、江苏高院审理。法院认为,椰树公司在该案中主张保护的 " 黑罐椰树牌椰子汁 " 的包装、装潢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椰乡缘公司委托鹰航公司生产的数款椰子汁产品擅自使用了与 " 黑罐椰树牌椰子汁 " 近似的包装、装潢,鹰航公司应与椰乡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侵权赔偿数额,法院考虑到侵权产品数量、侵权产品单位利润、侵权产品单价等因素,酌定该案侵权赔偿数额为法定赔偿最高额 300 万元。

法院表示,该案是典型的故意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案件。法院在判决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 300 万元赔偿额,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同时,该案典型性还在于运用精细化裁判思维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对其损失及被告获利举证难的情况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深入分析现有证据及各种裁量因素。这种通过精细化分析确定赔偿额的各要素来确定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的方式,弥补了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的不足,值得提倡。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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