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某中学副校长、党委副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516.95382 万元,其中索贿 277.3929 万元。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4 月 21 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案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陈康,男,1965 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党员,原江苏省江阴某中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记者了解到,被告人陈康因涉嫌受贿罪,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被江阴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 年 12 月 8 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月 17 日被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被告人陈康于 2000 年 1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利用担任江苏省江阴某中学校长助理、副校长、党委副书记、副科级干部,负责或分管学校资产管理、后勤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校办企业经营、学校建设及校舍维修、物资采购、绿化养护、学生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 200 余次索取或收受江阴市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等 22 人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 516.95382 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索贿 277.3929 万元。
二、贪污
被告人陈康于 2013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利用担任江苏省江阴某中学副校长、党委副书记、副科级干部,分管学校后勤、资产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隐匿侵吞学校资产、虚报套取绿化养护经费等手段,先后 20 次贪污学校公款共计 108.786085 万元。
被告人陈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贪污犯罪事实。
另,记者了解到,被告人陈康家属于已 2020 年 12 月 28 日代其退赃 625.739905 万元。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依法向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陈康简历:
陈康,男,汉族, 1965 年 8 月出生,江苏溧阳市人,大学文化,1990 年 8 月参加工作, 1999 年 4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 年 8 月至 1994 年 9 月任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体育教师;
1994 年 9 月至 1995 年 8 月任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总务处主任助理;
1995 年 8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总务处副主任;
1999 年 9 月至 2001 年 8 月任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校长助理;
2001 年 8 月至 2002 年 9 月任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副校长;
2002 年 9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党委委员、副校长;
2010 年 12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2016 年 4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党委副书记;
2019 年 11 月至今任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副科级干部。
来源:无锡亲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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