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 元进货,2000 元卖出,转手就是四倍的利润!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结一宗售卖高仿茅台酒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曾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0 年以来,曾某在珠海市长期经营高粱酒专卖生意,但生意一直未有起色。2020 年 4 月,曾某突然接到一通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向其兜售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并宣称该酒从包装到口感与真的飞天茅台几无差别,其愿以每瓶 450 元卖给曾某。
挂断电话后,曾某心下盘算,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店铺生意严重受损,而飞天茅台一瓶难求,若能以 450 元买进,再以市价售出,至少可赚取两三倍的差价。但之前也有人上门兜售假冒的茅台酒,包装、品质都极其粗糙,如若这人的飞天茅台真是高仿版,倒可以一试。
经考察品鉴后,曾某便以 450 元的价格购入一批假冒的飞天茅台。在忐忑惶恐、焦虑不安中,曾某开始以 1500 — 2000 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该批高仿茅台酒。看到实实在在的销量,尝到甜头的曾某心下大喜,胆子也越来越大,9 月中旬,又以每瓶 600 元的价格购入一批。
曾某收货后正欣喜地往店铺搬运时,被接到举报后及时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店铺内查获 2 瓶假冒的茅台酒。后经鉴定,被查获的 110 瓶贵州 " 茅台酒 " 价值人民币 164890 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香洲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销售行为不同,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涉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售卖且销售金额达到 50000 元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 150000 元以上的;销售金额不满 50000 元,但已销售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在 150000 元以上的,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轻则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 250000 元以上的,可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依法诚信经营,从正规渠道进货,千万不要动歪脑筋,故意售卖假货,更不要心存侥幸,以为可以躲过法律的严惩。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注意检查商品的防伪标识,避免上当受骗,一旦发现买到假货,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采写:新快报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香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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