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叔叔膝下无子女,去世后侄子要求继承叔叔的自建房屋。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法院依据《民法典》的新规定,调结了一起涉兄弟姐妹之子女的代位继承纠纷。
据了解,吴某生前住苏州吴江区,是一名独居老人。他一生未婚,膝下无子女,只有一个哥哥,哥哥育有子女三人。在吴某的父母、兄嫂相继去世后,吴某于 2012 年因病去世,遗留自建房屋一处。
吴某去世前,侄子吴小军一直独自照顾吴某,死后安葬事宜也由吴小军负责,因此吴某生前多次表示,去世后将自建房屋留给吴小军。今年 1 月,吴小军以其两位姐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吴某名下的自建房屋。
经吴江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将吴某的自建房归吴小军所有。该案涉及兄弟姐妹之子女的代位继承问题,是《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法院表示,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拥有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其余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后辈并无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只能转继承。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 的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使侄、甥也可以直接依法代位继承。
吴某于 2012 年死亡,本应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尽管吴某早已去世,但其遗产一直悬而未决,基于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即使吴某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侄、甥就可依照《民法典》新规代位继承,这也是该案得以依法调解的重要前提。(文中人物为化名)
通讯员 洪永洋 刘颢丽 厉怡雯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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