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4-30
“套路贷”债权人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获数百万元?南京玄武法院:正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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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 (记者 孙玉春)南京市民朱某从他向 " 朋友 " 借款 550 万的那天起,就陷入了无尽的麻烦痛苦。借新债还旧债,最终还款上千万,其中还包括一笔厂房拍卖款。他认为,对方涉嫌利用混乱的借贷关系蒙蔽法院,有钻空子的嫌疑。

△朱某 2015 年 12 月 21 日那份最初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 1 个月,金额 550 万

借 550 万还了 400 多万,然后又 " 变成 " 借款 620 万

" 真是难以言说的经过。" 谈起整个事件来龙去脉,朱某只说自己是糊涂了,掉进了债务泥潭。

2015 年 12 月 21 日,因为经营需要资金,朱某通过 " 朋友 " 介绍,对外进行短期借贷,期限为一个月。按照他的说法,以及银行网银电子回单记录,他借款额为 550 万元,债权人为南京市民龚某。

借钱当天,他先是立即向那位 " 朋友 " 还了 70 万元利息,也是俗称的 " 砍头息 "。

然后又在 3 天后还了 130 万元。因为这 130 万是他此前的合伙人向对方借的,这次被要求替人垫还。因此,朱某计息的借款本金被算作 420 万元。

到 2016 年 5 月份,他又还款 219 万余元,其中包括 100 万本金,但此时借款已经逾期,且利息也积累比较高了。

△其中一名放贷人在 2019 年 9 月 25 日书写的朱某欠款明细,是以卢某名义计算的 400 万本金及其利息

在 2016 年 5 月 17 日,据朱某称,通过那位 " 朋友 " 介绍,他不得不借新账还旧账。南京市民卢某出面,向他出借了 400 万元,还有平某借给他 220 万元。这两份借款都出具了借条。

这 620 万元没有在朱某的账户里停留,在当天,这些钱就全部转到了龚某账户上。朱某被告知,计息的是那 400 万元,而 220 万元算是利息。这两笔钱都由朱某负责偿还,而他与龚某之间就没有债务关系了。

事后朱某自己算了一下,按 400 万重新计算利息,是把部分利息转换成了本金。

被指涉嫌 " 套路贷 "

据朱某介绍,并根据网银电子回单,从 2016 年 5 月到 2018 年 2 月,朱某又多次向卢某等转账还款 197 万余元,其中又包括了 2018 年 2 月份还的另一笔 100 万本金。

这样,他的累计还款额已经达到 610 多万元(70 万 +130 万 +219 万 +197 万)。

但是,经年累月之下,加之利息较高,他的债务问题远没有解决。

朱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在 2019 年 3 月 25 日,相关债权人及其伙伴重新计算了他的债务,以卢某后来出借的 400 万元为本金,以龚某 2015 年 12 月 21 日借款日期为起点开始计算,按月息 9% 以及月息 2.5% 分段计算,最终算出朱某仍欠本金利息合计 759 万余元。

其后两天,双方重新订立协议,将债务削减到 600 万元。并且提出,当初朱某用来抵押的厂房目前已经法院拍卖,可用于债权的兑现。

△龚某持有的南京美鼎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抵押合同,上面注明欠款本金是 420 万元(550 万减去朱某前合伙人偿还的 130 万)

关于抵押厂房的情况,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当初朱某借款是以南京美鼎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做抵押。这处位于高淳古柏、2000 多平米的厂房共被设置了三次债权抵押,抵押权人分别是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龚某以及卢某,龚某是第二抵押权人,卢某是第三抵押权人。

△南京美鼎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设押情况登记,共有三方设置了债权抵押,龚某是二押,卢某是三押

由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起诉,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所以第二、第三抵押权人也有了实现债务偿还的机会。

虽然算好了债务额,谈好了怎么通过法院拍卖厂房来还款。但这时候,卢某反悔了。他拒绝出面。

卢某对现代快报记者表示,所有的资金往来表面上是个人借贷,实际上背后有一个 " 八方协议 ",包括他、卞某、孟某、龚某、平某等,八个人共同出资,往外借贷。所以之前的 550 万,以及后来他和平某借给朱某的 620 万,都是共有的资金。更换借款人,制造银行流水,其实只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他拒绝去法院,是因为他认为这属于套路贷,涉嫌违法了。最终,还是由龚某出面,向法院申报那 550 万的债权。

2019 年 4 月 10 日,龚某通过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偿了 511 万余元的房产拍卖款。

△龚某收到法院执行局发放的 510 余万元厂房拍卖款的收条

法院介入调查此事

朱某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在厂房拍卖后,自己对龚某等人总的还款额已经达到 1120 多万。对方获利 570 多万元。而且他还打了一张 100 万的新欠条,对方表示这 100 万不再计息。

" 这是套路贷,中间的更换借款人,利息变本金,砍头息,以及借助诉讼手段变现,都是套路贷的典型特征。"

现代快报记者咨询相关律师得知,套路贷违法行为确实具备这些特征。对于砍头息,《合同法》第 200 条(民法典第 670 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现代快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朱某在和龚某等人去法院申报债权时,也是接受问询的。法院问龚某,朱某是否已经还清了欠款,龚某表示,钱没有还。然后法官再问朱某时,朱某也表示,钱没有还。

现代快报记者已将此事反映给了玄武区人民法院。法院对此很重视,已经联系双方进行调查了解。朱某在债权人获取厂房拍卖款过程时,并没有向法院反映向龚某账户还款的情况,自己不讲,法院又怎么能搞清楚呢?对此,朱某表示,自己以前是有很多顾虑,不过现在他不再顾虑了。

现代快报记者也联系过龚某。关于法院执行中,他本人是否涉嫌重复申报债权的疑问,他表示,这个事可以问法院。朱某可以向法院举报反映,但 " 所有的事都要讲证据,不能凭一面之词。"

法院方面表示,对此事近期会有相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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