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许春燕 记者 张晓培)男子在健身房里摔伤,健身房是否该承担责任?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健身房摔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认为健身房工作人员用湿拖把拖地造成地面湿滑且未设立警示标识存在过错,应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
2020 年 5 月,男子陈某与某健身房签订会员合约,交纳会员费 2080 元。合约约定:会员使用设备时,因本人原因引起伤亡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因健身房原因引起的伤亡事故,健身房将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2020 年 6 月的一天,陈某到健身房拳击运动场所踢沙袋。当他第四次用右脚踢打沙袋时,不慎摔倒致右脚受伤。随后陈某被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右侧外踝骨骨折,需要住院手术治疗,陈某住院 11 天花了医疗费三万余元。
陈某认为,健身房工作人员用水拖地后,未设立警示标识,是造成他受伤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健身房则认为,陈某踢沙袋的区域有防滑地垫,材质是泡沫,遇水应该摩擦更大,陈某没进行热身,直接踢沙袋,且受伤的脚是发力脚,摔倒是其发力过猛造成的,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不成,陈某将健身房及承保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三万余元。
通过事发视频及相关材料证据,泉山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健身房工作人员将湿拖把从水桶中拎出后不拧干即拖地,并且未放置警示标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容易滑倒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而且陈某的摔倒时间和过程符合地滑致支撑脚不稳造成发力脚未能按照预设击打沙袋所致,所以健身房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成年人,在进行踢沙袋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前,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陈某疏于观察、防范风险,自身亦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通过综合分析,法院确认健身房应当承担 60% 的主要责任,陈某自行承担 40% 的次要责任。因健身房购买了保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两万余元,健身房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 500 元,余下部分由陈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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