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广州 2021-05-20
广州一舞蹈培训公司声称包学会包就业,被判向学员退还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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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广州一家经营舞蹈培训的文化传播公司开业两年,却对外宣称自家是曾被央视网报道的十年老牌,更以高薪、包就业为噱头吸引学员。这样的宣传手法是否构成欺诈呢?5 月 18 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该公司在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其返还学员此前缴纳的培训费用及利息。

■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

案情显示,去年 10 月 10 日,原告黄某向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 168 元,购买了六节舞蹈体验课。而后,黄某被该司传单上 " 包学会、包就业 "" 月薪 6000-20000 元以上 " 等宣传内容吸引。同月,双方签订《全能教练班报名协议》,费用为 18079 元。付费后,黄某发现该公司宣传内容与培训实际不符,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退款未果,诉至法院。

黄某诉称,基于看到 "CCTV 十年老牌 "" 包学会,包就业 "" 每天工作 3 个半小时,月薪 6000-20000 以上 " 等宣传内容,她才报了全能教练班,后来发现被骗,遂要求公司退款,但是该公司以 " 一经缴费,概不退款 " 的理由拒绝。

某文化传播公司辩称,CCTV 证券网曾进行过报道,学员毕业后公司会推荐就业,双方自愿签订的培训合同,不存在胁迫与欺诈。

白云法院审理指出,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虚构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等。

本案中,某文化传播公司对外宣传 "CCTV 央视证券网报道 "" 十年老牌、更专业、更放心 " 等内容,事实上该公司成立于 2018 年,亦无证据证实央视证券网确对该司业务进行过报道,协议也无约定包就业内容,而这些宣传必然导致消费者对该司专业能力产生错误认识。故法院认为某文化传播公司在与黄某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该公司以隐瞒、虚构部分事实等欺诈手段,使黄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现黄某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于法有据,白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判决某文化传播公司返还黄某服务费 18079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说法: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方面:

1、欺诈的一方须出于故意,或者是以欺诈为手段引诱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本身就是欺诈。

2、欺诈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包括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虚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以及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与其订立民事法律行为。

3、受欺诈一方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受行为人的欺诈,而使自己陷入错误的认识之中,由此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订立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此,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可以行使该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意思表示。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张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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