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花卉 记者 严君臣)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再婚并生育子女后想向前妻要回抚养权,法院能否支持?5 月 20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落下帷幕。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前妻存在不利于抚养未成年子女之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赵某与钱某结婚后,在 2016 年生了孩子。2020 年,赵某与钱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女方钱某监护抚养,赵某支付抚养费 2000 元 / 月。后来,赵某认为钱某工作繁忙,不适宜再抚养孩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此时,赵某已再婚并生育子女。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赵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但其所述事实、理由,不足以说明钱某在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方面存在特殊困难,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孩子与钱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和身体成长有不利影响。
此外,赵某与钱某在离婚时,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已经协商确定,目前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钱某也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故赵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遂依据相关规定,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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