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原来,涉案嫌疑人系一名废旧收购点老板,明知所收购的物品系赃物,但受利驱使铤而走险,最终触犯刑法。
据介绍,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2 月,夏某某、廖某某、吴甲某、吴乙某(已另案起诉),分别在平塘县塘边镇、克度镇、通州镇和独山县百泉镇等地盗窃,盗得变压器、电线等财物 8 次,总价值 261594.80 元。被告人邹某某明知夏某某等人售卖的变压器、电线等财物系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低价收购,非法获利两万余元。
案发后,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被告人邹某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金属等物品,且对收购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避免为嫌疑人的销赃提供便利。切不可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贵阳晚报 +ZAKER 黔南
王珊
编辑 梁晋毅 / 编审 段筠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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