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05-25
广州一买家越过中介与屋主交易,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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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中介提供找房、谈价等服务后,购房人却拒不支付中介服务费,私下与房主直接交易。对于这种故意 " 跳单 " 行为法院怎么判?《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的?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 " 跳单 " 案件作出改判,判决购房人足额支付某地产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

借中介 " 砍价 " 后直接与卖方交易

案情显示,刘某欲购置房屋,通过微信联系某地产代理公司寻求居间服务。某地产代理公司为刘某介绍了案涉房屋,双方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该案涉房屋售价为 245 万元。不过,刘某期望价格为 235 万元或以下,故向该地产代理公司支付 5000 元诚意金,委托其向上述物业业主沟通,希望能以期望价格成交。此外,若刘某顺利以 235 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需向某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为房屋成交价的 1.5%,即 35250 元。

某地产代理公司与案涉房屋的买卖双方进行沟通,通过微信告知刘某,房价已经洽谈到 235 万,卖房人要收取定金 10 万。此后,某地产代理公司与刘某双方就办理按揭事项发生争议,沟通无果。某地产代理公司发微信通知刘某前往办理交易手续,但刘某微信告知某地产代理公司其不再购买案涉房屋,并要求地产代理公司退还 5000 元。

而后,某地产代理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联系刘某,要求其支付中介费,但刘某却将某地产代理公司员工微信 " 拉黑 ",并自行与出卖方联系完成了案涉房屋买卖交易。

那么,委托人故意 " 跳单 " 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在一审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支付某地产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 35250 元的 70%,即 24675 元。后某地产代理公司与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刘某支付某地产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 35250 元。

法官说法:" 跳单 " 构成违约

房产居间服务中的 " 跳单 " 行为是委托人(包括购房人、卖房人)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或者媒介服务,获取交易对方信息后,为了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居间服务费而绕开居间人完成交易的行为。

房产居间服务构成 " 跳单 " 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居间合同成立;委托人利用了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有绕过居间人的主观恶意;居间人提供信息或媒介服务行为与委托人最终完成交易之间有因果关系。

经办该案的广州中院房产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郑怀勇表示,本案中,刘某与某地产代理公司之间已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且某地产代理公司根据刘某要求,就案涉房屋的交易价格与卖房人进行了协商,并最终达成刘某期望的购买价格,在款项支付方式上亦促成出卖方同意由刘某办理按揭支付。而此后刘某拒绝居间人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将某地产代理公司员工温某微信 " 拉黑 ",自行与卖房人完成交易,其在主观具有 " 跳单 " 的故意,并拒不支付中介服务费,构成违约,购房人刘某应承担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的责任。

郑怀勇指出,跳单行为频发,会扰乱房屋买卖中介市场秩序,违反诚信交易的原则。《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中用 " 中介合同 " 替换了《合同法》中的 " 居间合同 "。并在第 962 条规定,"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在第 965 条新增保护中介方的规定,"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民法典》作为公民权利宣言书,一方面,规范中介行为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如实向委托人提供及时、便捷、有利的缔约途径,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另一方面,也禁止委托人恶意 " 跳单 " 的不诚信行为,敦促委托人善尽合同义务。可见,无论是卖房人、购房人还是中介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彼此正当权利,共同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郑怀勇 张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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