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1-05-25
深晚报道|“高利转贷”赚利息差?坪山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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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是否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又如何认定?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高利转贷起纠纷

2020 年 7 月 26 日,原告赵某通过被告余某从金融机构贷款 228000 元。当日,余某向赵某借款,出具借条载明借款 228000 元,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为 3 年,月利息为 1.1%。2020 年 7 月 26 日至 2020 年 8 月 9 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实际转账支付借款共计 213372 元。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的 213372 元均是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被告未按借条约定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银行贷款 228000 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原告已垫付银行还款 31497.56 元。

裁判结果 贷款转贷合同无效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赵某向余某出借的借款 213372 元,是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被告,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借款合同无效,被告余某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213372 元。原告主张被告代其偿还银行贷款 228000 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银行还款 31497.56 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借款 213372 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对贷款 " 中间商 " 说不

民间借贷是金融借贷的有效补充,满足了市场主体多元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众、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 " 高利转贷 " 行为。" 高利转贷 " 相当于贷款 " 中间商 ",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以此来赚取利息差,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6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55 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为谋取高额利息,转贷合同也无效。

本案中,因原告赵某和被告余某均明知案涉借款实际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非原告赵某的自有资金,而原告赵某出借给被告余某的借款月利率为 1.1%,远高于原告赵某向银行贷款的月利率,故可以认定原告赵某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属于 " 高利转贷 " 行为。因此,原告赵某和被告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余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 213372 元。

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出借人还将因此获罪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所以,出借人在选择成为 " 债主 " 前,一定要清楚自己出借给他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避免逾越法律红线,得不偿失。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刘斌 贾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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