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稳定和谐,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近日,在一宗工亡补助金分配纠纷案件中,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兼顾情理法的融合,用司法温度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据悉,王某供职于深圳市某技术公司,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去世,王某家属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0 余万元,在偿还王某生前借款及支付其丧葬费用后,该笔补助金尚余 34 万余元。
王父、王母均年逾 70 岁,患有糖尿病、高血压、脑梗等疾病,育有一女三子,现随女儿、小儿子居住在外地老家,王某为长子;王某妻子现居住在深圳公租房里,没有固定工作,患有心脏病,并做了一次心脏消融手术;王某女儿因父亲突然去世患上应激性抑郁症,需休学一年治疗。
王某父母与妻女因该笔补助金的分配发生争议,王某父母认为他们应当分得补助金的大部分即 24 万元,诉至前海法院要求对补助金进行分割。
前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亡补助金不是死者遗产,基本原则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但本案存在诸多因素需要考量、考虑,不应参照法定继承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工亡补助金分配比例应综合本案原被告双方对王某的经济依赖程度和与王某生活紧密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
王某父母根据法定继承可以获得社保部门按月给付的每人每月抚恤金 1502.7 元(此费用按规定可逐年上涨),两人每月可得抚恤金 3000 元以上,超过了其居住地的低保标准,且两人共育有一女三子,其他子女仍有赡养两位老人的法定义务。虽然王父罹患疾病,但如少分给其工亡补助金不会造成两位老人的生活困难。
王某妻女一直与王某生活在一起,对王某的生活依赖程度更高。虽然父母与妻女相比都是至亲,感情上与王某的密切程度不相上下,但毕竟没有共同生活,其紧密程度不及妻女。
王某女儿因父亲突然离世患有应激性抑郁症,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罹患抑郁症如无法完全治愈将可能严重影响其一生,这是尤其重要的考虑因素,所以王某妻女应就此分得更多的工亡补助金。基于这些考虑,前海法院一审判决王父王母分得补助金 5 万元。王父王母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的工亡补助金的分配问题,一审、二审法院都明确工亡补助金并非遗产,分配不应一概平均分配,而应该从案件中分配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考量。
首先,工亡补助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工亡补助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发生在死者故后,而不是死者生前;工亡补助金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和生命的赔偿,即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
其次,工亡补助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工亡补助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能在夫妻之间分割后对属死者的部分按遗产处理。按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其不能作为遗产而按继承法进行析分,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目前,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其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填补,而该收入虽然用于家庭成员未来的生活,但是不同的家庭成员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不同,因各种合理因素,如收入、健康状况、生活能力、接受社会保障情况等也不完全相同,从而与该补助金的密切联系程度和对该补助金的依赖程度有所差异。
本案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王某女儿是一名 14 岁的未成年人且患有应激性抑郁症,需要资金进行良好的治疗,否则影响孩子的一生。而王某父母虽年迈但尚有其他子女赡养,且两人每月都能获得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即使少分工亡补助金也不会造成其经济困难。相比之下,法院行使酌情权将更多的工亡补助金分给妻女。
承办法官表示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元,家庭的和睦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作为家庭支柱的王某不幸离世,是对这个家庭的灭顶打击,而家人因为工亡补助金对簿公堂确实令人唏嘘,法官能不能合法、合情又合理地断好这门家务事,关系到这个家庭成员的未来。
本案一、二审从父母、妻女与死者之间的亲密、紧密关系的角度,合理分析家庭成员对工亡补助金的依赖程度、兼顾考虑到王某父母妻女都患有疾病、尤其是王某女儿患有抑郁症等实际情况,在依法适用法定继承原则的基础上,又没有机械、孤立适用法定继承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通过 " 释法析理 " 阐述了工亡补助金性质并确定分配原则,体现了人民法院裁判兼顾情理法的融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整统一。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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