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江苏一男子买了 18 包零食,发现全部过了期,于是向超市索赔,却遭到了拒绝。后来,双方来到法院打官司,超市方表示,这名男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不算普通消费者,不应得到赔偿。可法院却认为,超市方没有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清理过期食品,判决超市 " 退一赔十 "。
2020 年 9 月 9 日,今年 30 多岁的张某在某超市内花了 400 多元,购买了 18 包猪肉脯。这些猪肉脯的生产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5 日,保质期 270 天。张某一算,他购买时这些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10 天,于是回到该超市找工作人员索赔。
超市工作人员承认这些食品确实过期,但拒绝赔偿。张某觉得超市售卖这些无法食用的过期食品,应当赔偿,于是,他将超市所在公司、分公司诉至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超市方在庭审时辩称,张某知假买假,是一个职业打假人,应当与普通消费者进行区分。他在购买后立即以去工商部门举报、到法院起诉为条件索要财物,并不具备正当性,他不应得到赔偿。
法院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安全的要求贮存、定期检查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张某购买的猪肉脯已超过标签明示的保质期,超市方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他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而对于超市辩称原告非消费者、不应当得到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该超市退还价款 400 多元,并支付张某 4000 多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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