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的刘某做了三次毒品买卖的 " 中间商 ",500 元买进后,600 元卖出。刘某称,100 元是 " 跑腿费 ",他只是一个小小的毒品代购。
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网上公开。法院打脸了刘某的说法,指出刘某不属于代购,他的行为就是贩卖毒品。
2019 年 4 月底 5 月初某日,刘某在西安市碑林区某商场门口向李某某贩卖冰毒一小包;
2019 年 9 月 1 日,刘某在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端履门十字向东 20 米处路南,向李某某贩卖冰毒一小包;2019 年 10 月 7 日,刘某在西安市碑林区某单元房间内,向李某某贩卖冰毒一小包。
据统计,每次刘某均以 500 元的价格购入毒品,后以 600 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
2019 年 10 月 9 日,被告人刘某、吸毒人员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刘某处提取到用于收取毒资及联系毒品上线的作案工具黑色 VIVO 牌手机一部、自制冰壶一个。经检测,刘某、李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刘某辩称,因吸毒人员李某某与其系朋友关系,其仅是帮助李某某购买毒品,多收取的 100 元系替李某某购毒的路费。
西安雁塔区法院一审认为,现实中,行为人获取物质利益既可以高于也可以等于甚至低于其购买毒品的成本(如为维持长久的毒品买卖关系而偶尔低于购毒价格出售),即只要不是无偿赠予他人毒品,就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居间介绍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联系、寻找毒源及购买毒品,其行为主要受自己的意志支配,主动性明显。托购者与毒贩一般互不相识,没有毒品买卖的日常联系,毒品买卖交易完全靠居间行为人来完成,脱离了居间者,毒品交易将无法完成。
毒品代购是指代购者被动地按照托购者的意愿办事,即向托购者指定的毒贩购买指定数量、品种的毒品,或者说,托购者本来就与毒贩相互认识,代购者仅起到了跑腿的作用,缺乏明显的主动性。
在此情形下,托购者与毒贩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代购者仅起到帮助两者捎带传递毒资和毒品的作用,对毒品交易不起决定性作用,即便没有代购者或者代购者拒绝帮忙,托购者与毒贩仍然能达成交易。
刘某自主联系毒品上线并在毒品交易中赚取差价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以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潇湘晨报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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