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通告》显示,6 月 18 日起,深圳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通告》提到,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 3 个自然日,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须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如果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响办理变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据了解,针对个人股权转让事项,此前税务部门曾多次发布风险提醒。例如,个人股权转让不可随意定价。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自然人股东以明显偏低价格转让股权的,存在纳税风险,或需要补交税收款项。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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