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21 日,深晚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 7 月 1 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 " 单位 ")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 2020 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20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即不超过 34860 元(2020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1620 元 ×3 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2200 元。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 5%,上限各为 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深圳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 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7 月 1 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深圳晚报记者 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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