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隐匿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纠纷案件 , 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韦某(男)与张某(女)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2018 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到法院起诉离婚。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判决孩子由张某抚养,韦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该案判决生效后,因韦某未主动将孩子交由张某抚养,张某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山法院执行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的过程中,张某表示,自从 2018 年孩子被韦某带回老家交由其亲属照顾,自己已有三年未见过孩子,只知道韦某可能在深圳工作,但不知道具体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
承办法官通过多方查询发现,韦某的社保缴纳单位是一家深圳企业。承办法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后,确认韦某是该企业员工,遂通过该企业与韦某取得联系,并传唤其到法院协助调查。
调查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询问等方式成功获得孩子所在幼儿园班主任的联系方式,但韦某仍拒绝提供孩子的具体住址。故南山法院向韦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主动将孩子带至南山法院,交由张某抚养。
在指定日期内,韦某并未将孩子带来南山法院,承办法官多次拨打韦某手机号码均提示无法接通,韦某所在企业亦表示其已离职。见韦某如此拒不配合的态度,承办法官联系了孩子的幼儿园班主任,确定孩子就读的位于某市幼儿园的地址。
对于该案的后续处理思路,合议庭经反复论证,确定了两个方案。一是异地执行,直接前往孩子就读的幼儿园,将孩子交还张某抚养;二是继续对韦某采取执行措施,让其主动配合执行工作。
考虑到孩子尚且年幼,张某又多年未见孩子,异地执行可能会对孩子心理造成不利影响,故南山法院决定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在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的不懈努力下,韦某主动前往南山法院,但仍固执认为孩子不适合交由张某抚养。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严重妨碍执行工作,故南山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要求其在拘留期满后主动将孩子带至南山法院,并释明拒不履行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拘留期满后,韦某表示孩子已来到深圳,南山法院立即决定启动联动机制,由执行法官与家事法官密切配合,在西丽法庭开展本次抚养权执行交接工作,同时邀请心理咨询师为双方当事人及孩子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021 年 6 月 4 日,在西丽法庭调解室,张某时隔三年多后,终于再次将孩子拥入怀中,母子流下了激动的泪水。为让韦某配合孩子抚养权的执行交接工作,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成长环境、儿童心理等角度对其进行深度普法与劝解,同时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从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放下对彼此的成见,把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
最终,双方当事人针对孩子探视等问题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韦某与孩子告别后离开了法院,孩子将与母亲共同开启崭新的生活。
【法条链接】
2021 年 6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司法实践中,父母一方不愿意移交抚养权更多是基于情感上的不舍,为此,有效保障另一方的探望权方可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让未成年人在父母双方的呵护下幸福成长,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余卓宁 郑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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