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6-25
江苏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依法惩处新型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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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6 月 25 日,在 2021 年 "6 · 26 国际禁毒日 " 来临之际,江苏高院公布了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贩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人死亡后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等,其中三人被判处死刑,并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严惩大宗毒品犯罪,依法判处三人死刑一人死缓

2016 年 2 月上旬,王某某多次与陈某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孙某陆续向陈某某银行卡汇入部分购毒款。同年 2 月 9 日,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携带约 3.5 千克氯胺酮、5 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94 克海洛因,从湖北省潜江市出发,于次日凌晨到达南京市,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王某某、孙某。王某某、孙某等随后将此批毒品贩卖给他人。同年 2 月 10 日至 13 日,王某某、孙某为收买毒品,分别以现金和汇款方式向夏某某、陈某某支付购毒款,王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夏某某、陈某某,商定购买毒品的数量、价格及质量,最后约定上家将约 10 千克甲基苯丙胺、24 千克氯胺酮、一块海洛因运输至南京市。2 月 13 日,陈某某雇佣姜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毒品,夏某某雇佣杨某(另案处理)驾车从湖北省潜江市前往南京市。次日,陈某某与王某某在南京市一高速公路出口见面,后将藏有毒品的轿车开到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厂内停放,并将部分毒品转移至王某某所借越野车上。王某某安排孙某验货、分装,随后将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9 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孙某的死缓刑。2020 年 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死刑,该三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院表示,该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包括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三种毒品,其中氯胺酮高达 20 余公斤,甲基苯丙胺近 15 公斤,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均被依法惩处。

贩卖新型毒品 " 蓝精灵 ",毒贩被判 3 年有期徒刑

2018 年 3 月至 6 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观前街酒吧街、某酒店房间等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氟硝西泮片剂(俗称 " 蓝精灵 ")104 粒,违法所得共计 4110 元。其中,先后 14 次向吕某某贩卖毒品氟硝西泮片剂共 28 粒;两次向宋某某贩卖毒品氟硝西泮片剂共 10 粒;8 次向张某贩卖毒品氟硝西泮片剂共 66 粒。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5000 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表示,氟硝西泮俗称 " 蓝精灵 ",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溶于水后有的呈淡蓝色,有的无色无味,不易被人发现,具有极强的伪装性。氟硝西泮具有催眠、遗忘、镇定、抗焦虑、肌肉松弛和抗惊厥作用,其中催眠和遗忘的作用尤为显著,与酒精合用时可出现过度镇静、错乱等反应,危害性较大。被告人陈某某在酒吧、夜店附近贩卖氟硝西泮片剂 20 余人次共计 104 粒,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法院根据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犯罪

2020 年 7 月至 10 月期间,被告人阿某某、吉某某在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某村村口,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李某某、刘某、邓某等人,其中阿某某贩卖毒品 8 次,共计 1.4 克;吉某某参与贩卖毒品 2 次,共计 0.4 克。同年 10 月 23 日,公安人员从阿某某、吉某某暂住地查获毒品海洛因 11 小袋,净重 2.3 克。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阿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5000 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表示,农村地区的毒品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遏制。该案是发生在农村地区的贩卖毒品犯罪,被告人阿某某单独或伙同吉某某多次向多人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造成毒品在农村扩散。法院结合被告有坦白情节等情况,依法做出判决。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多人被判刑

2019 年三四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明知盐酸羟亚胺系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物品,仍商议共同出资生产盐酸羟亚胺。后来由胡某某提供生产工艺图纸,马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由其出面寻找场地并负责生产,并聘请被告人许某某作为技术员进行指导。李某某通过他人租用了山西省介休市某公司作为生产窝点。之后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组织刘某甲(另案处理)等工人在上述生产窝点生产盐酸羟亚胺。2019 年 12 月,马某某、胡某某以 52 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乙处购买了 5010 千克国家管制的二类易制毒物品溴素,以及 12000 千克国家管制的三类易制毒物品甲苯,运至上述生产窝点用于生产盐酸羟亚胺。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中旬期间,马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等人在上述生产窝点内共计生产 2723.67 千克盐酸羟亚胺。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祁某某等人先后 15 次,将上述盐酸羟亚胺中的 1470 千克出售。

2020 年 1 月,马某某、胡某某将上述生产的部分盐酸羟亚胺从山西省介休市转移至江苏省建湖县藏匿。同年 6 月 15 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扣了 1253.67 千克盐酸羟亚胺、6 桶 260.69 千克的固液混合物。经鉴定,上述扣押物检出羟亚胺及邻氯苯基环戊酮。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100 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80 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80 万元;其余 5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表示,该案是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盐酸羟亚胺的案件,盐酸羟亚胺是用于生产毒品氯胺酮的基础原料,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纠集并伙同他人有组织地大肆非法生产和销售盐酸羟亚胺,产量达到 2723.67 千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其中 1470 千克被非法销售后流入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很大。法院对各被告人依法惩处,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毒贩死亡后,法院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被告人朱某某于 2017 年 3 月至 7 月间,在江苏省启东市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 11752.6 克(其中 4001 克甲基苯丙胺系贩卖未遂),其通过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直接获得 435360 元。启东市公安局于侦查阶段扣押朱某某现金 4770 元,并先后冻结其银行卡内存款 19.1 万余元。后来朱某某因病死亡,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朱某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 日作出一审裁定,对已扣押、冻结的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 195980.22 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执行到位。

法院表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项特别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贪污贿赂、恐怖活动、毒品等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逃匿、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该案中,朱某某虽因病死亡,但其生前所犯毒品犯罪,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范围。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申请,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已扣押、冻结的朱某某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依法剥夺其犯罪收益,警示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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