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特性
在运输、储存、
生产、经营、使用中
一旦处置不当
易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毁、环境污染

然而,仍有企业和个人只图一己之利、思想麻痹大意、不守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一再铤而走险!刑法修正案(十一)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前移追责关口,当事人擅自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制裁,还要经受刑事审查!
近日
宜兴市又查处一起
"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
典型案例
关停化工企业成私藏 " 窝点 "!!

根据湖㳇镇 " 散乱污 " 企业排查情况反馈,宜兴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危化三中队会同属地综合执法局对湖㳇镇东兴村靠涧庄一处厂房内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并抽样检测确认,厂区仓库堆放有二氯甲烷(危化品序号:541)29 桶、二氯乙烷(危化品序号:556)5 桶,但仓库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
警示 1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内配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进行及时应急救援和处置。

该地址为原宜兴市银春化工有限公司厂址,这是一家关停化工企业,已由生产转流通,目前领有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中无二氯甲烷经营,公司经营地址变更迁移。以上行为,证实该企业在未取得二氯甲烷经营许可、二氯乙烷储存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活动。
警示 2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应当经过许可,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擅自为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将被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被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对储存仓库四周进一步勘查,该位置路经村道口,且其中一侧为民房,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警示 3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面临被追刑责。
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执法文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储存行为,并以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进行立案查处,同时,案件当事人已涉嫌违反《刑法》" 危险作业罪 " 之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将相关情况移送公安机关。
供货方竟然是无证无照个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查获的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供货方为无证无照的个人吴某元,吴某元承认,其自 2015 年开始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未领取相关证照。吴某元长期从事危险作业,存在较大现实危害性,同样以涉嫌 " 危险作业罪 " 被移送公安机关。
危险化学品安全绝非儿戏
各地各相关部门将在全市域开展全过程、全覆盖的巡查监督,尤其关注关停化工企业等重点场所,严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对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利剑高悬 ",形成有效震慑。
来源:宜兴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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