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2021-06-28
怀疑烟头飘进阳台引发火灾,江苏男子一口气告了31户业主,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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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突然起火,江苏男子怀疑是高空抛下的烟头导致火灾,一口气将同楼层和楼上的 31 户业主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8 万余元。

是否楼上的 31 户业主都要为此买单?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江苏的徐先生住在江苏句容市开发区某小区 16 幢 1004。2020 年 3 月 14 日 14 时 06 分,徐先生所有的 1004 室房屋起火。句容市公安消防大队赴场灭火并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载明火灾主要烧毁阳台上被子、衣物、洗衣机等杂物,过火面积约 4 平方米,无人员伤亡,并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部位位于 16 幢 1004 室南侧阳台第二扇窗台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遗留火种、自燃、雷击、电气线路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

图:视觉中国

徐先生认为,2020 年 2 月起,部分业主在小区的业主微信聊天群中曾经讨论过小区内存在业主扔烟头情况,并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加强管理。他怀疑家中起火正是由于有人从高空抛掷烟头,在难以确定具体抛掷行为人的情况下,徐先生将同层及楼上的 31 名业主和物业公司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索赔 8.9 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阳台起火造成财物损失,徐先生作为受害人主张系楼上住户抛掷烟头所致,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向可能加害的楼上住户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实施抛掷行为并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系一人或数人,其余使用人实际并未实施加害行为。

本案中,案涉房屋阳台起火,造成徐先生财产损失,损失数额经鉴定为 8.9 万余元。相较于徐先生经济资产状况,徐先生此次受灾情况并未使其处于危困或紧急需救助状态。徐先生及其他建筑物使用人同等享有财产权利,在未存在确需给予救济的情况下,以牺牲众多未实施致害行为的使用人的财产权利,去填补徐先生的财产损失,责任的承担欠缺合理性,亦有违公平原则。故 31 名住户无需对徐先生进行补偿。徐先生要求 31 名住户承担赔偿责任,更无侵权事实基础,对该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事故发生前数月,部分业主已就住户抛掷烟头问题向物业公司进行投诉。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已知晓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注意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防范、监控措施以预防或制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未能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及受损情况,对于徐先生的损失,一审法院酌定被告物业公司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即 1.7 万余元。

徐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曾可欣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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