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1-06-30
深晚报道 | 8月1日起,共享单车乱停放对经营者处以每车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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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9 日,《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为防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度投放、乱停放等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未及时清理的按未及时清理车辆每辆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为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无序投放、过度投放的问题,《若干规定》规定,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总量规模并实行动态调整。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并约定违约责任。此外,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前,经营者应当将投放车辆的编码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将备案的编码信息上传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以便相关部门共享;经营者将未经备案的车辆投放使用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处罚款或者限制三年内不得参与新增车辆配置竞标。

为加强押金、预付金管理,有效防范使用人资金风险,《若干规定》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明确经营者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强化经营者管理责任,《若干规定》规定车辆停放管理要求,划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停放区域、限制停放区域和其他区域,明确 " 禁止停放区域 " 的范围。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和停放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及时清理的,按照未及时清理车辆每辆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此外,当经营者不履行收回违法投放车辆、清理乱停放和不能骑行车辆的行政决定时,《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经催告十日后经营者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置被扣押车辆。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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