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这几人被 " 终生禁驾 "
记者近日从桂林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今年以来,桂林有 7 名机动车驾驶人被 " 终生禁驾 "。
" 终生禁驾 " 是一项严厉的处罚,意味着 " 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 "。交警部门表示,公布这份名单,剖析这些案例,除了惩戒这 7 名驾驶员,更是为了给广大司机敲个警钟。
他们酒驾醉驾闯大祸
●蒙某:酒后驾车没看见路上的骑车人
蒙某是临桂会仙村民,家里有个养鸭场,日子本来过得不错。
2019 年 10 月 31 日晚上,蒙某应邀和朋友吃烧烤喝酒。聚会后,蒙某没有选择叫代驾或打车回家,而是心存侥幸地自己开车回家。经过会仙往雁山方向的一个村口路段时,醉意朦胧的蒙某没看到正在路上骑车的周某,驾车将周某撞飞几十米远。出事后,蒙某驾驶的车辆一直向前行驶了 100 多米后才被卡在路边停了下来,而周某不幸当场身亡。
临桂交警对蒙某进行血酒浓度检测,结果显示为 79.55mg/100ml,接近醉酒驾驶。经调查取证,临桂交警认定蒙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 年 12 月 25 日蒙某被刑拘,2020 年 1 月 3 日被批准逮捕,2021 年 1 月 27 日被吊销驾驶证。
●欧阳某某:醉酒驾驶撞向左侧路面
2020 年 11 月 17 日凌晨 2 点多,欧阳某某饮酒后仍要开车。当时,已经不清醒的他沿 S501 线由兴安县白石乡政府往高圩村方向行驶时,将车辆驶入左侧路面,将一辆搭载着两人的摩托车撞倒,导致摩托车上两人一死一伤。
经兴安警方调查认定,鉴于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左侧路面等行为,欧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 年 12 月 8 日,经兴安县人民法院审判,欧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钟某某:醉酒驾驶追尾摩托车造成连环事故
2020 年 6 月 13 日 2 时 8 分,钟某某醉酒后开车由阳朔一加油站沿蟠桃路往丁厄方向行驶,行驶中,他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追尾了由莫某驾驶的摩托车。莫某的摩托车被追尾后,又撞上了前方谢某民驾驶的电动车,电动车上两人连人带车撞上了道路中心的隔离护栏。事故造成莫某死亡、电动车上两人受伤、三车损坏和道路隔离设施被损坏的后果。
经检测,钟某某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其驾驶小型轿车系超速驾驶。另经核查,钟某某此前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处,此次醉酒驾驶为 " 二次酒驾 "。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 年 9 月 29 日,经阳朔县人民法院审判,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1 年 4 月 23 日,钟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他们肇事逃逸酿悲剧
●肖某:驾驶载货摩托车撞上过马路行人
2018 年 5 月 17 日凌晨 3 点多,肖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准备从叠彩区北辰路往站前路行驶。
行驶途中,肖某驾车撞上了沿北辰路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的唐某。肖某撞人之后,不但没有施救,反而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唐某不幸身亡。案发当天,肖某被警方抓获。
警方认定肖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 年 9 月,经叠彩区人民法院审判,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1 年 1 月,交警部门给予其终生禁驾的处罚。
●王某:逃逸后还躲了起来
2018 年 11 月 16 日晚上 10 点多,当时天下着雨。王某驾驶大型客车沿国道 322 线由兴安往全州方向行驶,行驶至兴安县界首镇百里水果市场附近时,王某没有留意观察道路前方交通状况,也没有降速。当他发现前方有行人时,已经晚了。王某的客车直接撞上了行人,导致该行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没有停车查看现场情况,也没有报案和抢救伤员,而是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了现场并躲了起来。
事故发生 8 小时后,兴安交警大队事故民警就在全州县汽车站将王某抓获归案,并找到了肇事车辆。
2019 年 4 月 26 日,经兴安县人民法院审判,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1 年 3 月 4 日,警方对王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李某:撞人后连车都没停
2017 年 1 月 19 日清晨 6 点多,李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在灵川境内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国道 322 线路段会车时,与由东向西挑菜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崔某某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李某没有停车查看,而是驾车逃离现场,造成崔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灵川县公安局通过调取天网视频及走访调查,很快将涉案车辆及肇事嫌疑人李某传唤做进一步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李某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肇事逃逸,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 年 3 月 22 日,经灵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1 年 2 月 1 日,警方对李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容某:无证酒驾还逃逸
2020 年 5 月 5 日晚,容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三轮手把式微拖(容某仅有 D 类机动车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沿 G241 线由恭城莲花镇往平安镇方向行驶。当晚 8 点多,容某与同向行走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容某因害怕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恭城交警接到群众报案后,根据现场遗留的一块车门及一个拖拉机摇把,逐步排查出嫌疑人的逃逸路线。次日凌晨 1 时,民警将容某抓获归案。经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容某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容某无证、酒后驾驶、肇事逃逸,故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 年 11 月 5 日,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1 年 4 月 8 日,警方对容某作出吊销其 D 类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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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情形会被终生禁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101 条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 " 终生禁驾 "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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