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哈尔滨 2021-07-09
再次提标!全省城乡低保实现“十五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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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KER 哈尔滨记者 杜菲菲

7 月 8 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近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扎实开展 " 我为群众办实事 " 实践活动,我省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现了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 " 十五连增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1〕5 号)(以下简称《通知》),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 637 元 / 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 4812 元 / 人年;将全省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 18694 元 / 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 13091 元 / 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 10936 元 / 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 7667 元 / 人年。

《通知》明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的 1.3 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确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落实提标工作。全力组织实施,结合本地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同时,要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提标后,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测算,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尽快将提标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编辑 曲传依

值班主编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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