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李超朝报道 近日,在海珠区魅力港湾商场开店铺的龙先生向新快报记者爆料,他的店铺近日遭遇了人为停水停电,不能正常营业,给他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给龙先生断水断电的是魅力港湾商场里的嘉星物业租赁有限公司。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杨娟表示断水断电行为破坏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违反了公序良俗,为无效条款,物业公司应恢复业主的水电供应。
据龙先生介绍,在 7 月 3 日,店铺遭遇了停水停电,商场里嘉星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商场里的管理者切断龙先生的水电,事件起源于双方对商场店铺租赁面积的分歧。在龙先生看来,与嘉星场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里嘉星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合同里规定,龙先生租赁的店铺面积为 69.5 平方米。后来,龙先生看到租赁的店铺房产证看到自己租赁的店铺面积仅有 42 平方米。在经过双方协商,拟定新的协议,协议里嘉星场地租赁有限公司承认龙先生实际租赁的店铺面积不足 69.5 平方米,将要拟定新的合同,以前嘉星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多收取龙先生的费用,从往后的租金抵扣。由于嘉星场地租赁有限公司没有拟定新的管理合同,龙先生从 4 月份起没有交管理费,但是水电费正常缴纳。直到 7 月 3 日,嘉星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将龙先生的店铺水电切断。
新快报记者走访嘉星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办公场室,办公室大门紧闭。记者电话采访嘉星场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刘世良,刘世良则称,龙先生没有缴纳管理费采取断水断电是为了催龙先生尽快缴清管理费。记者问到龙先生租赁的面积是否有 69.5 平方米,刘世良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刘世良表示,一切以合同为准,合同里是多少便是多少。对于新拟定的协议规定抵扣房租的规定,刘世良称,龙先生应当先把欠下的管理费缴清再进行抵扣。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杨娟表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即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如果业主不按期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有权采取停水电气的方式来催收物业费。但是,供水供电供气为业主与水电气第三方公司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人无权阻碍该法律行为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条款破坏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违反了公序良俗,为无效条款,物业公司应恢复业主的水电供应。
龙先生店铺停电,经营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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